【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 0:00:00

张家奎、田凯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家奎,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凯升,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l1月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刚,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海峰,男,1982年4月l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宇,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家奎、田凯升、王刚、孙海峰、金宇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皖019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张家奎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田凯升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王刚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被告人孙海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五、被告人金宇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家奎、田凯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奎、田凯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家奎、田凯升、原审被告人王刚、孙海峰、金宇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家奎、田凯升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家奎、田凯升撤回上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刑初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昊

审判员董雪美

审判员高晓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沈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