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9/14 0:00:00

丁某某等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赣0983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邹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以养鸭需要清理住宅旁的水坑为由叫来被告人邹某某开挖机帮其清理,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旁边设有光缆仍然指使邹某某挖掘,被告人邹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挖掘行为可能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任凭丁某某指挥进行挖掘,导致该区域内的一根军事光缆被邹某某挖断,造成重大损失。经高安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光缆被丁某某、邹某某挖断所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72340元。
  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旁边设有军事光缆标柱仍然指使他人开挖导致军事光缆被挖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一款,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挖掘行为可能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进行挖掘导致该区域内的一根军事光缆被挖断,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二款,应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需要清理其住宅旁边的水坑,以便养鸭,便叫来被告人邹某某开挖机帮其清理。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该区域设有光缆,仍然指挥被告人邹某某进行挖掘。被告人邹某某在对水坑进行挖掘前,看到水坑附近设有电缆标志,在认为不会挖到光缆的情况下对水坑进行挖掘。大概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挖掘过程中,挖断一根军事光缆,造成通信中断3个多小时。该根被挖断的光缆上承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0部队军用波分系统,以及大量的跨省电路。经高安市物价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光缆被丁某某、邹某某挖断所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7234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与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达成赔偿协议,由其二人赔偿了军事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对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看到一辆挖机停在他家门口,于是他就找到挖机司机邹某某,要他帮忙把他家水塘的污泥用挖机清理一下,以便他好养鸭。司机答应了,开着挖机帮他挖起水塘来,大概到了上午11时40分左右,就在司机挖水塘的过程中,他突然发现了挖机挖到了一根线,心想是不是挖到光缆了?走近一看,果真是挖到线,但这时他还不能确定,当时就打电话问了他搞电缆的堂弟,通过一问,才知道确实是将光缆线给挖断了,就在他着急的时候,过了约半小时,高安那边管光缆的人就开车过来了,他当时就承认是他请挖机挖水塘的污泥时不小心将光缆线挖断了。管光缆线的工作人员今年和去年都跟他讲过,他家旁边有光缆线通过,但是没有指定具体的位置。他看到挖水塘的旁边有国防光缆的牌子,他当时认为他叫挖机挖泥的地方没有,认为不会挖到。这个牌子离他开挖的地方大概十米左右。这根被挖断的光缆线位于祥符中学的侧面,他屋的旁边,距离他屋约20米左右。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证实老丁叫他到祥符镇清淤泥供老丁养鸭子,他答应了,在上午10时他到了老丁所在的祥符中学附近,老丁指着一块几平方米的水洼要他清这块地方的淤泥。他当时看到附近有个移动的标志,写了电缆之类的字样,便问老丁:线不是往这边走的吧?老丁有肯定的语气说线不是往这边走的,是沿着标志旁的两根柱子走的,没经过这边。后他就开始挖土了,大概半小时不到,挖出了一个线头,便停机查看,就看到一根电缆被他挖断了。他赶紧叫老丁和他一起查看,老丁看到这种情况也懵了,开始打电话到处问是什么电缆,没过多久他和老丁被带到祥符派出所接受询问。
  (3)证人陈某帮(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高安分局分局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4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祥符中学西侧的长途国防光缆被人挖断,这根被挖断的光缆是中国电信集团和南京军区合建合用用于通讯的,是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管辖的。中断时间至2016年5月4日下午3时左右,中断3个多小时,涉及的一些损失无法估量。这根光缆下埋1-1.2米,在埋光缆的地方设有标柱,标柱上写了国防光缆严禁开挖。在离被挖断的光缆10米左右有一个标柱。这根光缆是一户村民叫来的挖机司机用挖机挖断的。
  (4)证人陈某员的证言,证实他在宜春市电信通讯传输局高安分局负责“三盯”工作,即哪里要在国防电缆旁开挖,他就负责看管,开挖的地方能不能挖。他在前年负责祥符中学段的国防电缆的“三盯”工作。2014年下半年,祥符中学围墙西侧埋了他们局里的国防电缆,住在国防电缆旁的一户人家的老人在国防电缆旁有挖机在平整土地,他就对这老人讲,这块平整的区域有国防电缆,不能随便开挖,如果挖断要负责任的。但当时这个老人没听他说的话,执意在平整土地,他也就离开了。但那次没有挖断国防电缆。这个老人就是今天挖断他们电缆的人。
  (5)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证实现场情况。
  (6)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0部队63分队出具的长途国防光缆杭福贵成一级干线中断情况说明,证实被挖断的光缆上承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73690部队军用波分系统,以及大量的跨省电路。
  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挖断国防光缆,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772340元。
  (7)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6]6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军事光缆所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772340元。
  (8)长途国防通信光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赔偿了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损失费5000元。宜春市长途电信传输局对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破坏国防光缆的行为表示谅解。
  (9)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的到案情况。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的基本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水坑附近设有军事通信光缆标柱,仍然指挥被告人邹某某使用挖机对水坑进行挖掘,以致发生军事通信光缆被挖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被告人邹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破坏军事通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军事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事后赔偿了军事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了军事通信光缆管理部门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丁某某、邹某某从轻处罚。为维护国防利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建萍
人民陪审员  刘纹平
人民陪审员  杨洪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