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5 0:00:00

李某某破坏军事通信案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0325刑初403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破坏军事通信罪,2017年8月3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监视居住。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梅红、王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嵩县某某镇某某村街东庄组中州社区居民楼后挖排水沟时,挖到国防光缆接线及接线盒,李某某在明知是国防光缆的情况下来回晃动接线盒,将国防光缆的接线头弄断,汝阳县96862部队士兵李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后将光缆修复。此次光缆被破坏造成中国人民解放军96862部队国防通信业务中断时长达265分钟,并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96862部队谅解函、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军事通信线路,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冯红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郭晓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