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0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纪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其父亲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的劳资纠纷,在中央军委委员视察本市河东区富民路66356部队时,驾驶牌照号为津K×××××的灰色别克商务车在该部队门前欲拦截视察车队。该部队现场保卫战士履职对其拦停检查时,刘某某驾车多次冲撞部队车辆,造成三辆军车受损、多名战士受伤的后果。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的三辆军车的修复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8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部队保卫战士当场抓获,并于2016年6月21日移交公安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孙某、梁某、闫某、刘某、赵某换、王某证言,66356部队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士兵证复印件及证明,被害人受伤经过,公函、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活动安排,行车执照、驾照,鉴定意见,前科材料,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其父亲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以下简称66356部队)的劳资纠纷,在中央军委委员视察本市河东区富民路66356部队时,驾驶牌照号为津K×××××的灰色别克商务车在该部队门前欲拦截视察车队。该部队现场保卫战士履职对其拦停检查时,刘某某驾车多次冲撞部队车辆,造成三辆军车受损、多名战士受伤的后果。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的三辆军车的修复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8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部队保卫战士当场抓获,并于2016年6月21日移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梁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0日孙某、梁某、闫某乘坐刘某某开的车去为恒大帝景做宣传,大概10时许,刘某某开车到富民路八分部对面路边停下车,然后在富民路两侧转了两圈,又在八分部那停下来。转的时候,其看见八分部大门对面有人拉横幅。大概11点30分,刘某某又开车在富民路转,还让梁某把路边停的一辆大车牌照上的报纸揭下来,被揭掉报纸的车和后面两辆车启动后,刘某某也开车和那大车成垂直方向,刘某某开车往回倒,这时许多穿军装的围了过来,刘某某开车往便道冲,被开过来的两辆车挡住了,刘某某开车撞了前面的两辆车,刘某某又往后倒车,后面又有一辆车将退路挡住了,刘某某倒车又撞到了后面的车,那些穿军装的就拿棍子砸其坐的车玻璃,将其四人拽到了八分部里。
2、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0日上午其与孙某、梁某乘坐刘某某开的车去为恒大帝景做宣传,刘某某说他父母在富民公园附近有点事,还说他爸退休军人没享受待遇,今天部队领导来,他爸要跟领导见面,怕父母受欺负先去那盯一会。刘某某把车停在到富民路八分部对面他父母拉横幅的北侧,刘某某用手机录像,还让其帮着拍照、录像,大概11点40左右刘某某看到后面有很多大车开动,他就把车横在马路上,一冲一冲的,说要拦住他们,有一辆大车拦住了他父母拉的横幅,他就让父母到马路中间去,然后他开车撞向了军车,撞了好几下,开始时有当兵的拍着玻璃喊停车,刘某某不停还让把车门锁好,当兵的就砸车,把其几个人带部队院里了。
3、证人刘某、赵某换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夫妻二人在八分部门口拉横幅,看到一辆车被部队的车围起来了,士兵让车里的人下车,车里没人出来,士兵开始砸车,其二人过去看到开车的是刘某某,车上的人都被带部队里了。那天有中央首长去八分部视察,士兵以为刘某某要阻止领导车队,就把刘某某拦截了。
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发现八分部大门有士兵拿着横幅往部队里跑,部队门口有两辆车呈三角形挡在另一辆车前,战士砸这辆车,其发现被砸的是其老公刘某某开的车,其婆婆躺在部队门口的马路。
5、66356部队情况说明、活动安排、士兵证复印件及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材料、被害人受伤经过、证实:2016年6月20日上午,中央军委领导一行到该66356部队视察。刘某某驾车多次在主营门附近徘徊并违规停放。刘跃踪夫妇携带上访条幅在首长车队驶入部队营院拉起横幅,首长乘车转场时,刘某某发现首长车队后立即启动车辆欲跟随、阻拦车队,没有阻拦成功。刘某某再次有蓄意冲撞车队迹象时,部队车队计划拦截刘某某让首长车辆通过,刘某某避开部队引导车辆对首长车辆进行冲撞、阻拦,部队车辆行至刘某某车前方挡住其前进方向,首长车辆得以通过。后部队三辆车呈三角队形将刘某某围在中间,刘某某反复撞击部队车辆试图逃跑造成部队多名士兵受伤,车辆受损。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函,证实案发当天刘某某因蓄意拦阻部队首长车队被带回部队内,后该案由66356部队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
7、接警单,证实:案发时群众及相关人员报警情况。
8、行车执照、驾照,证实:涉案部队车辆及刘某某驾驶车辆的相关信息。
9、鉴定意见,证实:涉案部队车辆受损情况。
10、前科材料,证实:刘某某前科及释放情况。
11、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身份。
12、情况说明,证实:受伤士兵均已去外地执行特殊任务,66356部队番号已取消。
13、照片,证实:涉案物品及车辆相关情况
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当庭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庭后又递交了悔过书表示真诚悔过,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连波
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
人民陪审员 陈建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双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