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防利益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吴明俊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伪造身份证件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明俊。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鸣,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劳烨翔,曾用名劳某1。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寿平,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明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劳烨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及辩护人邵鸣、夏寿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等人经预谋决定在浙江建德等地受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而后,被告人劳烨翔通过网络论坛发布受让空壳公司的信息。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在浙江建德受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德市平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平某公司)。为逃避查处、虚开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吴明俊伙同被告人劳烨翔多次变更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金。被告人吴明俊伙同被告人劳烨翔通过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进项税款抵扣、虚假资金走账等方式,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其控制的抚州市庆达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控制的建德平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90986.32元、税款合计15467.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上述发票均已被二人控制的建德平某公司在浙江建德税务机关抵扣。
  2、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俊伙同被告人劳烨翔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建德平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2732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建德市国税局申报抵扣,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有415份已被抵扣,税款合计28956585.24元;有2317份因重号、案发等原因未能抵扣,税款合计172632712.89元。
  案发期间,被告人吴明俊伙同劳烨翔向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苏、江西、上海、天津、重庆等8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8份,价税合计330692834.59元,税款合计48049385.66元。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期间,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实时掌控建德平某公司银行账户虚假走账的资金流向,并通过二人分别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犯罪的非法利益。同时,为进一步逃避查处,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在浙江建德欲受让建德市兴盛物资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劳烨翔在知晓被调查后,意图进行串通对抗。
  案发期间,被告人劳烨翔向冯某1、马某等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
  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明俊在浙江省建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告人劳烨翔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劳烨翔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以及伪造的军官证、军人保障卡各一张。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出举了证人冯某1、刘某1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手机数据提取笔录,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明俊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劳烨翔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明俊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开票由胡某1负责;平某公司网银由胡某1控制和操作。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犯意由胡某1提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胡某1提供,且由胡某1负责开票,资金走账由胡某1操作,吴明俊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劳烨翔对起诉书指控的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不持异议,辩称其不是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参与过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打入其账户的钱不是违法所得;其未招摇撞骗。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劳烨翔在本案中虽有协助平某公司的收购、增资、了解资金进出、提示风险的行为,但证明劳烨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2、在案缺乏有权机关对案涉军官证的鉴定意见,不能认定劳烨翔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经审理查明: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
  2015年4月份,被告人吴明俊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成立抚州市庆达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达公司)。同年7月至8月,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等人经预谋决定在浙江建德等地受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而后,被告人劳烨翔通过网络论坛发布受让空壳公司的信息。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等证件在建德受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德市平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某公司),并变更平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金。被告人吴明俊伙同被告人劳烨翔通过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进项税款抵扣、虚假资金走账等方式,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其控制的庆达公司为平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90986.32元、税款合计15467.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上述发票均已在建德税务机关抵扣。
  2、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吴明俊伙同被告人劳烨翔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平某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2732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向建德市国税局申报抵扣,上述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中有415份已被抵扣,税款合计28956585.24元;有2317份因重号、案发等原因未能抵扣,税款合计172632712.89元。
  案发期间,被告人吴明俊伙同被告人劳烨翔向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苏、江西、上海、天津、重庆等8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8份,价税合计330692834.59元,税款合计48049385.66元。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期间,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实时掌控平某公司银行账户虚假走账的资金流向,并通过二人分别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非法利益。同时,为分散风险、逃避查处,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欲收购建德市兴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故未收购。
  201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国税服务大厅抓获被告人吴明俊,发现吴明俊随身携带一只蓝色背包,从背包中扣押平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某盘1个、平某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敖二方身份证1张、罗某深圳市居住证1张、庆达公司报税盘1个、银行卡3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深圳市祥旭鑫科技有限公司和平某公司,货物名称电子元器件及电子设备,完税价格59234401.26元,税款金额10069848.21元)、手机4部(苹果牌手机、华为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小米牌手机各1部)、积家牌××块、现金1385元等物。
  另查明,被告人吴明俊名下银行账户实际收款10.6万元;被告人劳烨翔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收款38.9万元,支付给冯某1、刘某1等人好处费24.1万元,实际得款14.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底认识劳烨翔,劳烨翔平常不太在建德,听他说在广西活动。2015年9、10月份,劳烨翔联系其,说他的一个朋友要到建德开一家贸易公司,做进出口生意,让其帮忙打听建德在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其就此还去咨询了会计张某和刘某1。2016年初,劳烨翔带着吴明俊到建德,其介绍他们跟刘某1等人认识,后来其、劳烨翔、吴明俊、何某、刘某1、刘某2一起吃晚饭,寿昌国税局的“汪局”也过来了,吴明俊问海关进口税票能否在建德抵扣,“汪局”说可以的。后来“汪局”先离开了,吴明俊讲他们准备到建德注册贸易公司,让大家帮忙,不会亏待大家。当时还说让刘某1担任公司的会计,但刘某1说没有时间,拒绝了,然后就要刘某1跑一下公司的招商引资的事情,把握公司的经营风险。后来劳烨翔到新安江跟其见面,说他已经物色好一家贸易公司即平某公司,他还将余某和盛某1的身份证原件寄给其,让其交给平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过户。后来其根据劳烨翔的要求向平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拿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材料,再交给吴明俊。过了一段时间,吴明俊、何某到建德来,其、吴明俊、劳烨翔和何某四个人吃晚饭,吴明俊讲平某运作起来后,给建德这边出力帮忙的人千分之几个点的好处费,少则每月有10多万元,多则每月20多万元。吃完饭,其跟劳烨翔说每月能分到几万元挺不错,劳烨翔讲这个费用由六个人平分,分别是其、刘某2、刘某1、“汪局”、庄某1还有他。吴明俊让其在当地找一个兼职会计,其就介绍了张某。2016年4月份,吴明俊让其帮忙再找一家贸易公司,要求跟之前的一样,其未找到,后来还是劳烨翔找到一家公司即兴盛公司,但最终没有办转让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吴明俊转给其5000元的过户费。张某告诉其,平某公司的税收在深圳申报是不行的,刘某1也说如果再这样申报,公司会出事情。后来张某说要回新疆老家,让其重新找个会计,吴明俊也让其找一个会计接手,其就推荐戴某担任平某公司的兼职会计。戴某在给平某公司担任会计时,也发现了平某公司纳税申报不合规的情形。在这个过程中,劳烨翔多次跟其说,吴明俊4月算给建德这边的费用是10多万元,说要大家分掉,后来又说5月的费用是20多万元,钱都已经在他的银行卡上,催其分掉。其于5月25日从劳烨翔处预支5000元。6月10日,劳烨翔支付给其1.5万元现金,这是吴明俊给其的4月份的费用。当天,其和劳烨翔到刘某2家中,劳烨翔将费用交给刘某1,还让刘某1带给刘某2和“汪局”。6月16日,劳烨翔给其4万元现金,说是5月份的费用。当天,劳烨翔让其打电话给刘某2和刘某1来拿钱,后来刘某2过来,劳烨翔拿给刘某2一个装现金的袋子,让刘某2把费用带给刘某1和“汪局”。5月底6月初的一天,其带吴明俊、戴某等人到方某位于财富城A座1903室的办公室去谈戴某的工资待遇问题,当时吴明俊看到办公室不错,委托其租下来。后来其出面与方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租金4.5万元由其垫付,吴明俊没有将租金还给其。
  2、证人刘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下半年,冯某1跟其讲他有几个朋友要到建德来投资项目,让其联系刘某1一起吃饭,后来对方是从广东那边过来的,说要来建德开贸易公司,做黄金生意。在吃饭的时候,王某也来过了,对方可能是向王某咨询一些税收方面的政策。2016年6月份,冯某1、劳烨翔和刘某1到其家里,在书房里谈事情。过了半个小时后,他们都离开了。过了几天,冯某1让其去财富城帮忙带点东西给刘某1,之后交给其一个黑色袋子,其转交给了刘某1。
  3、证人张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份,冯某1推荐其到平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后来其跟对方见面。对方来了两个人,一个是吴明俊,一个是劳某。当时劳某说他和吴明俊刚转来一家公司即平某公司,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让其担任平某公司的会计,月工资2000元。同时劳某把平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章、公章、发票专用章等交给其。其看到法人章的名字是余某,当时交给其的还有余某和盛某1的身份证原件。之后的事情基本由吴明俊通过微信、电话和短信的方式跟其联系。2015年9月底到2016年1月期间,吴明俊说到了几张进项发票,他把发票寄给其,并且把购方单位的开票资料通过短信发给其,让其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来。其就开具了四、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均为几千元,货物名称是黄金。2015年10月底,吴明俊跟其讲,年前公司没有准备销售,要降低成本,将其工资降为每月1000元。2016年2月,其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给了吴明俊。当时其查过平某公司的对公账户,没有任何资金进出,其就向吴明俊提出来,吴明俊说他通过现金支付货款和收取货款,其说这不符合财务制度,吴明俊说正常起来就会走公司账户。吴明俊让其把平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从核定征收改成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意味着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公司能少交税),其一直没有去,后来到同年3月,吴明俊让其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寄到深圳,他另外找人去办理查账征收手续。之前劳某曾让其将公司资料交给吴某1,由吴某1去办理平某公司的基本账户变更手续和网银、支付密码器,但是吴明俊说网银登陆不了,后吴明俊于同年4月到银行重新办理了网银。平某公司对公账户的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由其办理,绑定了吴明俊和劳烨翔的手机号码,劳某还特意交代其,让其不要将绑定他的手机号码的事情告诉吴明俊。同年4月,吴明俊打电话给其,说公司要增加销量,让其去领取上百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说公司之前几乎没有销售,突然销量增加,国税部门不会同意领取,最起码要有销售合同和进项发票。后来,其到国家税务网查询平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看到平某公司的海关完税凭证有很多已经比对成功。4月初的一天,吴明俊来到建德,给其一份平某公司跟其他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金额其记不清了,这份合同其后来移交给戴某,同时吴明俊还给其一张平某公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名称为电子产品及机械设备材料,完税价格为56467719.65元,税款金额为9599512.34元。当时其说仅凭一张发票不能做帐,还需要配套的明细,他说过段时间再交给其。4月25日,其去建德市国税局寿昌分局领取了290份增值税发票,吴明俊让其第二天到金某公司将发票开出去,开票资料他会通过微信发给其。次日,其在金某公司开了近200份发票。因4月27日其有事情,吴明俊自己去金某公司开票。当天傍晚,吴明俊说还有些票没有开完,他要回深圳了,记账联放在金某公司,让其自己去拿。后来他把金某盘、发票专用章带走连夜赶回深圳。4月28日早上,吴明俊打电话给其,说其把两家公司的单位名称开错了,有100多份发票作废了。当天,吴明俊从深圳赶到建德,到国税部门补领了100份空白发票,之后返回深圳。5月初,其看到平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都已经申报掉了,报表中有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但其这里均没有相关的凭证和清单。其还去查了公司的对账单,看到公司的流水直进直出,进多少在几分钟内就出多少,没有资金过夜,纯粹是在走账。另外,吴明俊交给其的海关缴款书中完税价格是5000多万元,但银行走账才1000多万元,差距太大,而且资产负债表中也没有相应的应付账款。其就打电话给吴明俊,让他把公司在4月份的进项、销项和相关费用的发票以及对应的清单等都交给其,并且质疑没有这些原始凭证,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吴明俊说让当地的会计跟其联系,后来一男子打电话给其,其向他提出了同样的疑问,并且说5月份的帐让其来做,凭证要全部交给其。对方讲他到年底把公司注销掉,这些做帐的事情跟其无关。其就联系冯某1,说这个帐其吃不消做。之后,其把公司的对账单、记账联都寄给吴明俊,让吴明俊通过他那边的会计做帐。后来,冯某1说吴明俊暂时找不到会计,让其办一下公司的工商年检。吴明俊说平某公司销售额大,注册资金要在1000万元以上,让其变更经营项目,其就在网上申请了平某公司的经营项目变更(把黄金首饰取消了,增加了废旧物品、废金属等)和注册资金增资。5月23日,吴明俊从深圳到建德,把之前其寄给他的对账单、记账联带回来还给其,让其保管,还给其看过一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税额1000多万元,其就去国税部门领取了3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吴明俊带着发票返回深圳。5月27日,吴明俊又从深圳到建德,这次他没有给其看过进项发票,其带他到国税部门领了5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吴明俊带着发票返回深圳。5月底,吴明俊找到了新会计戴某,其跟戴某就财务进行了交接。吴明俊共计给其发了9000元左右的工资和1000元左右的复印、打车等费用。
  4、证人戴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中旬,其通过朋友介绍到平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吴明俊跟其讲,平某公司的会计工作量不大,给其月工资1500元。5月底,其跟平某公司之前的张会计交接了工作,张会计把平某公司的财务账册和4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全部交给其,其中有一份平某公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款金额900多万元,除此以外,其未看到过其他的进项发票。6月份,吴明俊开车到建德,带其去建德行政审批中心购买了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将发票带回深圳。过了十来天,吴明俊说发票开完了,再次到建德购买了7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28日,吴明俊又来到建德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民警抓获。其没有看到过真实的货物,问过吴明俊,吴明俊说公司的货是进口的,存放在海关仓库。其让吴明俊提供进项发票以便做帐,但吴明俊说进项发票是公司保密的东西,拒绝提供给其。其还去信用社打印过平某公司5月到6月22日之前的资金流水,发现平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没有余额,有大额资金打到公司账户后,对应的等额资金马上就转走,资金不过夜,对于销售额达上亿的企业很不正常。另外,平某公司在5月的进项可以抵扣的税款是1900多万元,销项税额是1800万元,按道理肯定有库存,但吴明俊未提供库存清单给其。平某公司在浙江省没有经营业务,销售发票都开到省外,公司的纳税申报不由其负责,其也未参与开票。
  5、证人刘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年初,有一次其和吴明俊、劳烨翔、冯某1、王某、刘某2等人在建德大同镇吃晚饭,吴明俊说要做黄金生意,当时冯某1还说让其给平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其担心平某公司是空壳公司,就回绝了。之后,冯某1跟其讲,平某公司经营起来,不会让其吃亏。2016年5月,冯某1找到其,让其帮平某公司的张某会计看一下账目,其看过之后,发现平某公司的账目只有一张总的完税发票,没有具体的进货清单;平某公司4月的销售总额达好几千万,后来戴某会计告诉其,5月的销售额达到1亿多元,平某公司作为一家实体企业,连仓库和生产车间都没有,如此大的销售额,这是很不正常的。其还知道平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由吴明俊带到深圳去开具,在深圳申报。同年5月底的一天,劳烨翔和冯某1让其到刘某2家里去,当时冯某1拿给其4万元,说2万元给其,另外2万元给王某。同年6月份,冯某1打电话给其,说刘某2会将6月份的费用给其,后来刘某2拿给其一个袋子,其回家发现有6万元现金,冯某1打电话给其,说3万元给其,另外3万元让其送给王某。其一直没有将钱送给王某。
  6、证人唐某1证言,证明其跟汪某于2012年开办了平某公司,经营石灰石,平升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建德市李家镇舒家村。到2015年左右,因客户转产,其和汪某决定停止经营。后来其在网络论坛上看到有人要收购贸易公司,就跟对方联系,对方的联系电话是137××××8880。见面之后,其知道对方叫劳烨翔,经协商,劳烨翔支付给其5000元,其帮助办理公司转让手续,劳烨翔将余某、盛某1的身份证交给其,让其将公司变更到这两个人名下,再将经营范围变更为黄金、白银。2016年2月左右,劳烨翔打电话给其,说经营范围要变更,其帮忙办理了变更手续。
  7、证人方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劳烨翔,劳烨翔有三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37××××8880、137××××8880和155××××5626。2016年4月份,冯某1说要开一家贸易公司,向其承租了财富城19楼的房子作为办公室,年租金45000元,其跟冯某1签订了租房协议。
  8、证人章某证言,证明其是兴盛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下半年,因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其不打算继续经营。2016年4、5月份,其接到一个自称小冯的男子的电话,跟其商量转让公司的事情,谈好转让费1.5万元,并且支付了5000元押金。小冯告诉其,受让其公司的老板在广西。小冯说注册资金要改成2000万元,经营范围要增加,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大同镇,但是没有提供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等证明。后来其催小冯办手续,小冯说公司老板出事了,这事就耽搁下来了。
  9、证人吴某1(被告人劳烨翔之妻)证言,证明2015年,劳烨翔说要帮“庄某2”介绍的人在建德开公司,让其留意相关公司转让的信息。后来,劳烨翔跟其说他找到一家建德李家的公司,接着做了一些过户手续之类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其帮助传递了一些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有一次,其按照劳烨翔的要求,到一家信用社办理了这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劳烨翔的手机号码绑定的业务。其在建德论坛和19楼论坛上注册过,账号是wumin0571,其未在2015年7月6日至9月8日发布“收购皮包公司一个”等帖子,帖子里联系电话137××××8880,微信号×××都是劳烨翔的。其名下的邮政储蓄卡(卡号62×××90)和工商银行卡(卡号62×××28)平常由劳烨翔在使用。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帮助劳烨翔到工行取了8.3万元交给劳烨翔,过了几天,劳烨翔用其的邮政卡取了1万元交给其,用于归还之前的债务。劳烨翔在让其取款的那段时间,还存了8000元到其农行卡上;同年7月5日,劳烨翔用支付宝转给其1万元。
  10、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其是浙江通用防火门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劳烨翔于2016年2月至5月期间曾在其公司当销售员,工资3000元。其间,劳烨翔没有做出一单业务。
  11、证人周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份,其接到一个深圳打过来的电话,聘任其担任庆达公司的兼职会计。庆达公司做金银首饰业务,其未给庆达公司做过帐,就是做了申报,其于7月份给庆达公司开过一次票,当时开票信息由吴明俊提供,品名是手机,价税合计几千元。其向吴明俊要付款凭证、购货清单等资料用于做帐,吴明俊拒绝提供。11月份,吴明俊让其开两张发票,销售方是平某公司,品名为黄金,其按照吴明俊的要求将发票寄到建德。2015年12月底、2016年1月初,吴明俊来找其,把庆达公司的物品包括金某盘都拿走了。后来,吴明俊还让其去税务部门找找关系,多领些空白发票出来,但是其没有领过票也没有开过票。
  12、证人吴某2证言,证明2016年5月底,其接到一个深圳电话(130××××0489),对方委托其帮忙办理庆达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之后其去工商部门拿了资料寄到深圳,对方填好之后寄给其,其到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再把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寄给对方,对方支付给其1000元的费用。
  13、证人余某、盛某1证言,证明其两人平常在外打工,没有注册过公司,不认识吴明俊、劳烨翔、何某。其两人的身份证均曾被偷过。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平某公司工商变更资料进行辨认,确定上面余某、盛某1的签名不是其两人本人签的。
  14、证人李某1、李某2证言,证明2016年,李某2在深圳务工期间,李某1将其的工商银行卡交给李某2使用,后该银行卡以及李某2本人的银行卡、U盾、手机等物均被窃,银行卡密码存在手机里。
  15、证人胡某1证言,证明其帮“阿扁”注册了深圳市满利益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赞兴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阿扁”给他的客户开票,其负责跑腿对接。开票信息由“阿扁”的客户发给其,一般按开票金额的4%或5%收取开票费,货款一般最后转到深圳市满利益公司,其在货款里扣除2万元,也就是开票费的5%,其中4%给“阿扁”,自留1%作为好处费,然后再把货款转回给受票公司。
  16、证人林某1证言,证明其的微信名是林生,其与胡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建德平某”的信息是“郑扁”在香港时让其转发的,李某3、李某1等人的账户由“郑扁”控制。其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浙江阿吴”其未见过,但该人是平某公司的人。胡某1负责资金转账,给客户回款。
  17、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证明从2016年4月11日至6月22日,平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00份。其中,2016年4月27日,张某为平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4月29日,领购70份;5月23日,石宁训为平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5月27日,领购500份;6月16日,戴某为平某公司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份,6月22日,领购600份。
  18、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证明2016年4月至6月,平某公司向安徽、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江苏、江西、上海、天津、重庆等8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8份,税款合计48049385.66元,价税合计330692834.59元,入账抵扣35442353.98元。
  19、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证明建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电话,平某公司涉嫌虚抵海关专用缴款书。平某公司冒用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本益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2732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抵扣税款,其中成功抵扣415份,税款合计28956585.24元;因重号等原因未能成功抵扣2317份,税款合计172632712.89元。2015年9月-11月,平某公司从庆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共计15467.68元,价税合计90986.32元,均已抵扣。2016年1月,平某公司虚开发票1份,税额799.15元,价税合计5500元;2月,平某公司虚开发票1份,税额2266.67元,价税合计15600元;4月,平某公司虚开发票597份(总份数691份,作废94份),税额9730035.99元,价税合计66965542.52元;5月,平某公司虚开发票1111份(总份数1194份,作废83份),税额18541788.09元,价税合计127611138.57元;6月,平某公司虚开发票1198份(总份数1318份,作废120份),税额19791296.99元,价税合计136210685.5元。综上,2016年1月-6月,平某公司共计虚开发票2908份,税额合计48066186.89元,价税合计330808466.59元。
  20、深圳海关综合统计处出具的统计查询数据证明书,证明经核查,平某公司在深圳海关报关系统无备案记录。
  21、各地公安机关、国家税务局协查资料,证明部分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以及抵扣情况。
  22、海关协查材料,证明平某公司用于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均系冒用的事实。
  23、银行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证明平某公司在银行的开户信息以及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相关受票单位的资金走账情况;庆达公司与平某公司之间没有资金往来;2016年5月20日,张某办理平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将签约手机号变更为155××××5626(该号码系劳烨翔使用);被告人劳烨翔以及李某2、李某1、李某3、吴某1等人的银行开户信息和交易流水。其中,李某2的农行账户(62×××76)于2016年6月17日转给吴明俊1万元,6月20日转给吴明俊3万元;李某1的工行账户(62×××00)于2016年5月9日转给吴某1工行账户(62×××28)13.4万元;5月11日、5月16日转给吴明俊共计5万元,6月10日、6月11日转给吴明俊共计1.6万元;6月12日,转给吴某1邮储银行账户(62×××90)25.5万元。吴某1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尾号3890)于2016年6月13日被劳烨翔通过ATM取款1万元,6月16日通过柜台取款13.5万元,6月17日通过ATM取款0.8万元,6月26日、6月28日通过ATM转账到广西某账户共计6.1万元。吴某1工商银行账户(尾号9728)于2015年8月5日收到吴明俊工商银行账户(62×××70)转账0.6万元,后被取现和消费;2016年5月13日,通过ATM取款0.4万元,5月25日通过ATM取款0.7万元,6月4日通过ATM取款0.1万元,6月7日在南宁取款2万元,6月10日在广西昭平取款0.1万元,6月12日在建德通过柜台取款8.3万元,余款被陆续转账、取消和消费。
  24、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平某公司于2012年10月16日成立,股东为唐某1、汪某,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项目为矿产品、日用百货、化工原料的销售。2015年8月12日,股东变更为余某、盛某1,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经营项目变更为黄金、白银、饰品、珠宝销售。2016年3月23日,经营项目变更为黄金、白银、饰品、珠宝、电子产品等商品的销售和经营进出口业务。2016年5月17日,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经营项目变更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五金电器、服饰、化工原料、陶瓷制品、钢材、煤炭等商品的销售和经营进出口业务。
  兴盛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章某,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建材、机电产品的销售。
  庆达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杨某,注册资本8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废金属、化工原料、煤炭等商品的销售以及经营进出口业务。
  2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建德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国税服务大厅抓获被告人吴明俊,发现吴明俊随身携带一只蓝色背包,从背包中扣押平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某盘1个、平某公司发票专用章1枚、敖二方身份证1张、罗某深圳市居住证1张、庆达公司报税盘1个、银行卡3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深圳市祥旭鑫科技有限公司和平某公司,货物名称电子元器件及电子设备,完税价格59234401.26元,税款金额10069848.21元)、手机4部(苹果牌手机、华为牌手机、三星牌手机、小米牌手机各1部)、积家牌××块、现金1385元等物。
  2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戴某位于建德市新安东路76号30幢2单元504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平某公司记账凭证等财务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深圳市东达盛贸易有限公司和平某公司,货物名称电子产品及机械设备材料,完税价格56467719.65元,税款金额9599512.34元)。同年6月29日,公安机关对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财富城19楼黑马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进行搜查,扣押平某公司公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余某法定代表人章1枚、平某公司营业执照、余某身份证1张、盛某1身份证1张、平某公司信用社账户存折1本等物。同年7月5日、7月29日,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扣押张某与吴明俊、劳烨翔的微信聊天记录。同年7月21日,公安机关从冯某1处扣押冯某1与劳烨翔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冯某1手机保存的照片;同年7月26日,从冯某1处扣押房屋租赁合同1份(出租方方某,承租方平某公司,租赁房屋为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财富城5幢1单元1903室,租赁期限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月租金为5000元,合同签订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房产证复印件、与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现金8000元等物。
  27、电子数据勘验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经讯问被告人吴明俊,吴明俊供认其在被扣押的苹果牌手机上有两个微信号,其在与案涉人员联系时多使用“微信分身版”软件,微信号为×××,微信昵称为狮子。2016年7月8日,公安机关通过摄像机拍摄和照相机拍照的方式从吴明俊的苹果手机上提取×××与“山水”、“广东达权”、“海蓝”、“郑”、“理解”、“建德Star”等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
  28、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劳烨翔的小米牌手机进行信息采集,提取出通讯录信息533条、短信429条、通话记录3438条,恢复通讯录信息236条、短信174条、通话记录40条。在手机内置SIM卡1中提取出通讯录信息245条、短信5条,在内置SIM卡2中提取出通讯录信息179条、短信5条。在手机中检出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
  29、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吴明俊与何某之间就平某公司的销项数额以及分配好处费等事宜进行联系,吴明俊将吴某1的账户发给何某,并决定转账的数额。吴明俊与胡某1之间就平某公司的开票、纳税、抵扣发票、变更营业范围、增加注册资本等事宜进行联系,吴明俊将平某公司的网银交给胡某1,听从胡某1指示变更平某公司经营范围、领取发票、开发票等;吴明俊将李某1的银行账户发给胡某1,之后胡某1将转账给李某1的照片截图发给吴明俊;吴明俊向胡某1反映建德方面称平某公司税务账目问题很多,报表要让建德来做;胡某1将转账给李某1账户的照片截图发给吴明俊,吴明俊将李某2的银行账户发给胡某1,之后胡某1将转账给李某2的照片截图发给吴明俊。吴明俊与张某之间就平某公司的纳税申报进行联系,张某让吴明俊提供做帐凭证以及吴明俊支付张某工资等。劳烨翔与张某之间就平某公司的网银管理和公司做帐等事宜进行联系,张某提议要租办公室,不要再现金走账等,以及找出纳整理票据凭证,劳烨翔回复会完善,或者说刘会计会处理;劳烨翔还让张某将每个月报税的金额告知其,张某将平某公司的银行流水发给劳烨翔,劳烨翔称流水不对。劳烨翔与冯某1之间就平某公司的转让、增加经营范围、办理网银,转让新的公司,分配好处费以及平某公司因税务问题被经侦大队调查等事宜进行联系,在商量新公司转让时,劳烨翔称“两个公司一起操作,降低风险,把金额搞上去”,“要抓紧,拿下来把风险分散开”等;在分配好处费时,劳烨翔称“谁都想赚这个钱的,但是配合不到位怎么赚”,冯某1让劳烨翔将好处费用微信红包支付给其,说转红包安全等等。冯某1与章某之间就兴盛公司的转让事宜进行联系,冯某1让章某去办理兴盛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变更,并且微信转账支付章某5000元转让费。劳烨翔与刘某1之间就平某公司的做帐等进行联系,劳烨翔谈到好处费时,称“从我首长这边开始我们全部处理关系的人统共为一个团体,共享分成。在分成的考虑上,必须要达成共识,免得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问题,影响做事”。劳烨翔与庄某1之间就平某公司的业务进展情况以及利益分配情况进行联系,劳烨翔称“每个月一报税完毕就进行分红”,“庄某2,何他们的事都是小事,我做事情有我的方法,您不用问太多也不用想太多,坐等收钱就行了”。
  30、轨迹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明俊于2016年5月22日从深圳飞往杭州萧山,5月23日从杭州萧山飞往深圳;5月26日从深圳飞往杭州萧山,5月27日从杭州萧山飞往深圳;6月22日从深圳飞往杭州萧山,当日从杭州萧山飞回深圳;6月28日从深圳飞往杭州萧山,当日从杭州萧山飞回深圳。
  31、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平升公司在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20×××55)余额人民币2529811.46元,林某3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账户(账号62×××69)余额人民币33698.64元,深圳市祥旭鑫科技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账号41×××36)余额人民币100388.65元,胡锦波在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账号62×××70)余额人民币134304.86元。
  32、被告人吴明俊供述、辨认笔录在案,供认其于2015年4、5月份收购了庆达公司,当时将庆达公司登记在杨某和黄宽湖名下,这两人的身份证是其在黑市上买来的,转让和变更手续由中介代办,其是庆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于2015年4月份在广西认识劳烨翔,后来通过劳烨翔认识了冯某1,8月份通过劳烨翔介绍从建德收购了平某公司,转让费由其支付,其收购的要求是公司要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平某公司由劳烨翔找来,其委托冯某1将平某公司登记在余某和盛某1名下,这两人的身份证也是其在黑市上购得,其是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平某公司之前做白石灰生意。收购来之后,平某公司没有办公地址,也没有办公设备,其还对平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冯某1给其介绍了兼职会计张某,因为没有任何经营,从2015年8月份到2016年4月份,就由张某每个月报空账。为了让庆达公司和平某公司看上去是正常经营的,其让庆达公司的周会计给平某公司虚开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将发票寄给张某。后来,其找了点开票资料给张某,让张某开票到这些公司,票开好之后交给其。2016年4月份,其在深圳认识了胡某1,胡某1知道其在建德有一家公司,跟其商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具体内容是利润分成的问题,其拿销项数额的千分之三作为好处费;做账由胡某1负责,建德这边的会计就帮忙领发票;资金走账由胡某1他们完成;平某公司所产生的的税收由胡某1负责。后来,胡某1交给其一份海关缴款书,作为平某公司的进项,胡某1称已在国税的系统上比对过,让其带到建德给张某做账。其从深圳乘飞机到杭州,通过张某到建德办税大厅去领了3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其让张某去开票,开票资料由胡某1通过微信或者短信发给其,其再转发给张某。当天,张某开了一天票,第二天其接着去开,开完后其把发票的客户联、抵扣联都带到深圳交给胡某1,记账联其放在建德,让张某做账。胡某1告诉其,内容开错了,发票要作废,其只得到建德重新领票。胡某1让其以后把金某盘和公司发票专用章带到深圳,由他来开票,其就负责领发票。其记得2016年4月份领了600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份领了1200份,6月份领了1300份。4月份以后,平某公司的账由胡某1在深圳报账,当时张某和之后由冯某1介绍的兼职会计戴某都向其反映,在深圳报账不合理,应该在建德报账,而且张某和戴某都让其提供做账的凭证,其也无法提供等事实与上列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33、被告人劳烨翔供述在案,供认其通过庄某1认识吴明俊,2015年下半年吴明俊跟其说,他想在建德开办一家公司,让其帮忙在建德找一家现成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后来其在网上发帖寻求收购,并成功为吴明俊联系受让了平某公司。平某公司启动之前,经冯某1引荐,其和吴明俊、冯某1、刘会计等人一起在建德吃饭,当时让刘会计来当平某公司的会计,刘会计说没有时间,有时间他会指导平某公司做账。后来,冯某1推荐张某担任平某公司的兼职会计。平升公司在建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对公账户的余额变动短信提醒留的是其的手机号码137××××8880,后来其让张某变更成155××××5626。其还帮吴明俊联系收购另外一家公司,并将这家公司的联系电话交给冯某1,让冯某1去跟进。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劳烨翔所提其未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解,经查,开票主体平某公司系劳烨翔联系收购而来,劳烨翔明知平某公司没有厂房和办公室,不具有与平某公司经营范围相匹配的生产能力,之后作为平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吴明俊也未在这方面做出任何改善;在平某公司启动之前,劳烨翔和吴明俊、冯某1、刘某1等人吃饭时,吴明俊就已明确表示要给大家好处,劳烨翔为此还左右勾连,进行大量的关系协调,目的就是为了分得吴明俊所称的好处费;平某公司启动以后,劳烨翔明知平某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符合税务要求,对资金走账的非法性心知肚明,仍然主持并参与分赃,且为了分散风险,再次联系收购空壳公司。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劳烨翔共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故以上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伪造居民身份证件事实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劳烨翔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劳烨翔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军官证1本、军人保障卡1张以及手机2部(小米牌手机1部、威图牌手机1部)、现金5670元等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冯某1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底认识劳烨翔,劳烨翔自称是部队里的人,给其看过一张秘密部队的简介,还通过微信发过他穿军装的照片给其。
  2、证人唐某1证言,证明劳烨翔告诉其,他是广西五办的,其去查过,广西五办是广州军区驻广西的一个情报机构。
  3、证人方某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劳烨翔,劳烨翔自称是国家安全局的特务,社会关系很好,还讲他在部队当过军官,经常说手上有投资项目,让其投资,其感觉劳烨翔讲话不着边际。
  4、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其是浙江通用防火门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劳烨翔于2016年2月至5月期间曾在其公司当销售员,工资3000元。劳烨翔自称有部队身份,有军衔,而且还有工资。
  5、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杭州市滨江区速8酒店8231房间抓获被告人劳烨翔,对劳烨翔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进行搜查,扣押手机2部(小米牌手机1部、威图牌手机1部)、现金5670元、身份证3张【劳烨翔身份证、姚某身份证(身份证号码)、昊凤莲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各1张】、劳烨翔武汉市居住证1张、劳烨翔杭州市市民卡1张、姚某机动车驾驶证1本、陆某军官证1本、陆某军人保障卡1张、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03号/车购税征税专用章1枚和银行卡等物。
  6、证人吴某1(被告人劳烨翔之妻)证言,证明经对公安机关出示的陆某的军官证上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系劳烨翔。
  7、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劳烨翔处扣押的姚某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假证。
  8、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劳烨翔处扣押的姚某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9、建德市公安局的函、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询,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劳烨翔处查扣的陆某军官证(部别:75725部队,职务:参谋,衔级:少校,编号:广字第069610号,发证机关:75725部队政治部)为假证,75725部队无陆某该人。
  10、被告人劳烨翔供述在案,对上述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6月13日建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建德市国税局移送案件线索函,平某公司有涉嫌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重大嫌疑,建德公安局于同年6月20日对平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均系被动归案的情况。
  3、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议,证据间能相互支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明俊伙同被告人劳烨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劳烨翔伪造军官证、军人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还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劳烨翔虽有冒充军人的行为,但在案指控其招摇撞骗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不当,予以纠正;指控被告人吴明俊、劳烨翔所犯其他罪名成立。被告人劳烨翔的辩护人所提劳烨翔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劳烨翔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明俊和被告人劳烨翔共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明俊作为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主实施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了部分发票,将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同伙,维持平某公司的非法运转并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劳烨翔协助被告人吴明俊收购了平某公司,为平某公司的非法运转进行关系协调、赃款分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明俊的辩护人所提吴明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一款、第二百八十条三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明俊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含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华为牌手机1部、三星牌手机1部、小米牌手机1部、积家牌手表1块(未鉴定)、人民币1385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劳烨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2000元【含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威图牌手机1部(未鉴定)、人民币567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建德市公安局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犯罪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随案移送本院的小米牌手机1部以及建德市平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账号20×××55)余额人民币2529811.46元,林锐坤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账户(账号62×××69)余额人民币33698.64元,深圳市祥旭鑫科技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账号41×××36)余额人民币100388.65元,胡锦波在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账号62×××70)余额人民币134304.86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吴明俊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万元,被告人劳烨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8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 庆
人民陪审员  王笑峻
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