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冯某到武家庄镇化塔子沟喂野猪时,发现有种下的罂粟,其就把罂粟壳从杆子上采下,装到喂野猪玉米时用的袋子里,放在中阳县绿之源野猪养殖场其居住的宿舍床底。2017年6月14日10时许,被中阳县武家庄镇派出所民警发现。经中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进行称重计量,罂粟种子净重1632.19克,罂粟壳净重3011.30克,罂粟种子和罂粟壳净重4643.49克。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罂粟种子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经中国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4.63克罂粟种子具有活力,净度94.3%,发芽率15%。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中阳县绿之源野猪养殖场的实际经营人,其不清楚冯某宿舍床底放有罂粟壳,也不知道山上有人种植罂粟。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冯某都在绿之源野猪养殖场打工,没有听冯某说过采摘罂粟壳之事。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实其案发前在中阳县绿之源野猪养殖场打工,2013年农历10月的一天,其一个人到武家庄化塔子沟山里喂养殖场放养的野猪时,路上碰见有人们种下的罂粟,当时罂粟壳已经干了,壳没有崩开,有被刀割过的痕迹,其以为罂粟壳有用了,就把罂粟壳从杆子上采下,用装喂野猪的玉米袋子装上拿回养殖场,回去后一直放在床下,采摘回来没几天,其问过村里的任奶考,他说是洋烟,任奶考已去世,其没有对罂粟壳及种子进行过处理,直到2017年6月14日民警检查时被查获,经计量单位的工作人员称重:罂粟壳3011.3克,罂粟种子1632.19克,当时其在场,并签了字。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冯某指认其在武家庄化塔子沟采摘罂粟壳及在绿之源养猪场藏匿罂粟壳的现场情况。
5、中阳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的称重计量报告,证实2017年6月14日经计量人员对被告人冯某持有的罂粟进行现场称重,结果为罂粟种子净重1632.19克,罂粟壳净重3011.30克,罂粟种子和罂粟壳净重4643.49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送检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种子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7、国家林业局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种子样品质量检验证书及种子发芽情况说明,证实经检验,送检的4.63克罂粟种子具有活力,净度94.3%,发芽率15%。
8、中阳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移交、接受毒品清单及涉案罂粟壳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书,证实该局收缴、扣押、移交、接受、证据保全涉案罂粟壳的情况。
9、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曾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