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4/28 0:00:00

5624张浩栋与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浩栋,男,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平昌,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浩栋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浩栋注册服务费用44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张浩栋起诉之日2016年7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张浩栋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张浩栋。因被执行人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浩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办公用房系租赁使用,现已人去楼空,也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辆、证券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44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浩栋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天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晓波

审判员钱文

审判员黄春法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