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2/18 0:00:00
王殿武、天津慕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殿武,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退休干部,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天津慕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91号1号车间1249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武和被执行人天津慕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明伟
代理审判员郑雅琴
代理审判员石张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仝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