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28 0:00:00

1130刘萍与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萍,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821709-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1号博济生能科技园3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萍与被执行人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萍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不在其工商注册地经营,去向不明。因被执行人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州北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标的6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财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福禄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陈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