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破坏性采矿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24 0:00:00

张龙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豫1525刑初1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龙。
  辩护人周德品,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豫1525刑初158号刑事裁定,对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张龙非法采矿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本案可以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陈刚德
审 判 员  任丽苹
人民陪审员  张宝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