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0/23 0:00:00
273尹伯震与杨泽滨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尹伯震,男,汉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被告:杨泽滨,男,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
原告尹伯震诉被告杨泽滨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伯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伯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尹伯震负担。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王英惠
代理审判员李为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夏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