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11 0:00:00

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因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7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现有新的证据,本申请符合再审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甄珂

审判员陶钧

代理审判员孙柱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