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庭王殿武陈述,2014年11月中旬,慕达科技公司项目经理范瑞给王殿武打电话,称知道王殿武有“中国防水材料”、“中国节能环保”等几个关键词。因现在正在注册“.手机”的顶级域名,有这个域名利于关键词投资。范瑞介绍价格为20万元一个,全国统一价格,买两个域名送一个域名。王殿武考虑后注册了“中国防水材料”、“中国节能环保”、“中国物业”三个中文字符的“.手机”域名,其中“中国物业”为慕达科技公司赠送的域名。域名注册完后,一个自称是宁夏煤炭集团的老总刘成给王殿武打电话,称想用几千万元购买上述域名,但是说只有中文字符的域名不全,要求让王殿武继续注册英文字符的域名。王殿武又找到范瑞,要求注册涉案英文字符的域名。王殿武注册涉案域名是以投资转让为目的,但至今域名未能售出。
2014年12月6日,王殿武(甲方)与慕达科技公司(乙方)签订《“.手机”域名注册申请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手机”域名注册服务。包含“zgfscl.手机”“zgjnhb.手机”“zgwy.手机”三个域名,费用单价2万元/个/年,服务年限10年,其中“zgwy.手机”为慕达科技公司赠送域名,故服务总价为40万元。在该合同所附“服务条款”中第一条第五项约定,乙方与注册管理机构终止合作时,甲方同意乙方在10日内将本协议约定域名交由注册管理机构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后续服务。如果乙方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甲方同意服从由注册管理机构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为甲方提供该域名的后续服务。合同签订后,王殿武于同月9日分两次向慕达科技公司汇款40万元。2015年1月5日,新网互联公司出具三份《“.手机”域名注册证书》,域名分别为“zgfscl.手机”“zgjnhb.手机”“zgwy.手机”。慕达科技公司对新网互联公司出具三份域名注册证书无异议。上述合同及其所附服务条款均为慕达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于包括后续服务条款在内的全部合同条款慕达科技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王殿武详尽告知和解释。慕达科技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后续服务的义务。王殿武认为慕达科技公司未将该服务合同的内容详尽告知和解释,对涉案域名的内容及功能始终不清楚,认为域名注册后不应该只给注册证。
根据工信部信管函(2016)151号及《合作伙伴合作协议书》可知,2016年4月23日北京华瑞网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网研公司)获批成为“.手机”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2015年4月8日,慕达科技公司与华瑞网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慕达科技公司成为华瑞网研公司天津市合作伙伴,在协议约定范围内面向用户开展销售及服务工作。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至2015年12月31日。慕达科技公司提供上述证据是为说明,华瑞网研公司为涉案域名的管理机构,新网互联公司公布的指导价格对其无关,但慕达科技公司没有提供华瑞网研公司的指导价格。
庭审中,慕达科技公司对涉案域名做了当庭演示,演示情况为慕达科技公司分别登录以下三个网址××/fangshui,××/jieneng,××/wy后,进入界面,分别显示为“zgfscl.手机--微入口”“zgjnhb.手机--微入口”“zgwy.手机--微入口”,慕达科技公司当庭称演示的功能为手机微入口。如果直接输入涉案域名直接登录,则显示“待建设”,无其他内容。慕达科技公司以此说明其依《手机域名注册申请服务合同》除了完成域名的10年期限的注册服务外,还提供了微入口的增值服务,在微入口为王殿武进行了网站搭建,王殿武可以提出意见,但由慕达科技公司进行管理。王殿武称,对此增值服务毫不知情。
第一次庭审后,王殿武向一审法院申请到“.手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新网互联公司进行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王殿武申请,进行调查得知:1.关于“.手机”域名有别于传统域名,主要使用在手机上,并设有微入口便于随时在手机上使用和操作。新网互联公司官网公布的价格就是其代理商收取客户注册费用的指导价格。至于代理商是否给客户提供注册外附加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新网互联公司不干涉。在本案王殿武申请注册时,“.手机”域名注册的指导价格确实为3万元/10年。王殿武的三个涉案域名,均已完成十年期限的注册。2.之所以“.手机”域名注册费用高于传统域名,是因为新网互联公司为每位客户提供微入口功能,该功能是注册成功时就可以使用,域名注册费的价格包含了微入口功能的价格。微入口中有相应的模块和工具,客户只要有后台密码自己进入后台很容易进行微入口的编辑,比如增减模块及功能,客户不用再另行租用服务器,搭建传统意义的网站。3.根据法庭当庭提供的慕达科技公司演示情况,新网互联公司明确答复慕达科技公司演示的三个登录网址内容不是该手机域名的微入口。新网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直接在手机浏览器上输入“.手机”域名,直接就能显示微入口。并当场将王殿武注册的三个域名进行操作,显示在手机上浏览器上直接输入涉案三个域名,未能显示任何内容,说明涉案域名未进行过编辑,现不能正常使用。此外,新网互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让一审法院了解“.手机”域名微入口的功能,还当场用手机向我们演示了其他“.手机”域名,即直接在手机浏览器上输入“.手机”相关域名,显示该域名的微入口为几个功能模块组成,可以进入各功能模块浏览。
在第二次庭审时,即2016年6月22日,王殿武因本案调查情况,得知涉案域名注册即带有微入口功能特殊功能,注册费也包含微入口的费用。王殿武表示慕达科技公司存在隐瞒及欺诈行为,导致其对涉案合同注册服务的内容、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并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王殿武认为慕达科技公司仅进行了域名注册,并未提供其他服务,故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手机域名注册申请服务合同》中除注册事项外的其他服务,即后续服务部分内容;要求参考新网互联公司当时指导价格(3万元/10年),退还余款31万元(40万元-3*30000年)及给付相应利息损失。对此,慕达科技公司表示王殿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间,且域名注册价格是双方协商确定,不能参考新网互联公司指导价格为由,要求驳回王殿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和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