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国科伙同他人(在逃)在本市海淀区马甸桥,非法组织何某等四人向他人出卖血液。被告人李国科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手机短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互助献血申请书,证人何某2人证言,被告人李国科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经质证,被告人李国科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没有实质异议。上述控方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