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卫生罪/非法组织卖血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2 0:00:00

吴远班非法组织卖血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远班,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曾因盗窃,于2012年6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班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远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吴远班通过在瑞安市人民医院散发互助献血卡片及微信群发布互助献血信息的方式,先后3次组织吴远保等4人向他人卖血,并从中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29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3月27日,组织吴远保、潘某向陈顺平卖血各1次,从陈顺平家属处收取费用计人民币2200元及血站现金补贴人民币100元、充值卡补贴100元,后向吴远保、潘某各支付费用人民币450元。

2、7月18日、7月25日,先后组织蒋某、刘某向薛某1卖血各1次,从薛某1家属处收取费用计人民币2000元及血站现金补贴人民币50元、充值卡补贴100元,后分别向蒋某、刘某支付费用计人民币400元、350元。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吴远班在瑞安市血站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远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薛某2、朱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献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手机微信转账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远班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远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远班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远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邦建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