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8/22 0:00:00

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亚飞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云飞、何朝霞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平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苏道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亚飞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5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何先齐。

被告:罗云飞,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何朝霞,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亚飞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云飞、何朝霞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孙文宏

人民陪审员王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