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大亚飞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云飞、何朝霞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龙平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苏道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勇,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梅芳,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亚飞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5层520号。
法定代表人:何先齐。
被告:罗云飞,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何朝霞,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大亚飞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罗云飞、何朝霞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孙文宏
人民陪审员王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