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对被告人岩坎书适用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岩的井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岩温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岩赛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岩三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六、被告人岩坎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判刑期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七、未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七部、现金1100元,依法没收,由办案机关勐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