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7 0:00:00

岩的井、岩温叫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的井,绰号:阿刚、胖子,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布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温叫,绰号:阿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布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赛坎,绰号:老水,男,1983年1月8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岩三敢,绰号:阿屯,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岩坎书,绰号:螃蟹,男,1987年2月9日出生,布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的井、岩温叫、岩赛坎、岩三敢、岩坎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2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的井、岩温叫、岩赛坎、岩三敢、岩坎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期间,被告人岩的井、岩温叫、岩赛坎、岩三敢、岩坎书,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告人岩的井介绍并参与被告人岩温叫、岩赛坎、岩三敢采用驾驶摩托车或徒步方式将偷渡人员从中国打洛镇中缅边界215界碑至217界碑附近非法通道送往缅甸小勐拉,被告人岩坎书在被告人岩三敢介绍下及自己单独实施将偷渡人员从中国打洛中缅边界215界碑至217界碑附近非法通道送往缅甸小勐拉,从中牟利。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的井、岩温叫、岩赛坎、岩三敢、岩坎书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的井、岩温叫、岩赛坎、岩三敢、岩坎书在一般性盘查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坎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为维护国家国境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对被告人岩坎书适用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岩的井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岩温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岩赛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岩三敢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六、被告人岩坎书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原判刑期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七、未随案移送的涉案手机七部、现金1100元,依法没收,由办案机关勐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