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中旬,查某(英文名YAMOAHCHARLESGYASI)询问被告人亚某能否帮自己办理居留许可,被告人亚某向其介绍了被告人费某。经联系,被告人费某答应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帮助查某办理半年期的居留许可。后二被告人通过电话及微信商议如何办理,被告人费某从网站上搜索了英文版河海大学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以及河海大学的印章,让其朋友刘某把河海大学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帮忙编排成中文,又让刘某购买了假的河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的印章。被告人费某在打印出来的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上盖上了假的河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印章。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费某与查某一起去南京市白下路175号签证大厅办理居留许可延期,被告人费某将办理好的居留许可回执交给了查某,查某给付被告人费某人民币5000元。事后被告人费某分给亚某人民币1500元,分给刘某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1月下旬,可非(英文名ADDOEUGENETETTEHKOFI)的居留许可即将到期,查某知道后称能帮其解决。后某联系了被告人费某,被告人费某让其找被告人亚某,后被告人亚某用上次被告人费某做好的申请材料模板,并从被告人费某处取得假印章,做好了可非的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亚某将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交给查某和可非,可非给付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亚某分给被告人费某人民币2500元。可非去签证大厅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时被发现材料系伪造的,居留许可未能办理成功。
2016年1月13日下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费某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2016年1月25日此后的讯问中,其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亚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主要事实被告人费某、亚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河海大学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查某、可非、刘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