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5 0:00:00

被告人费某与亚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英文名:FARAHWILLIAM),男,1987年10月19日生,加纳共和国国籍,大学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费某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韦雪萍、尹金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亚某(英文名:TETTEHJUSTICEEDEM),男,1987年10月15日生,加纳共和国国籍,住扬州市邢江区。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亚某因涉嫌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天、张茜,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6〕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亚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及其辩护人韦雪萍、尹金发、被告人亚某及其辩护人杨天、张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中旬,查某(英文名YAMOAHCHARLESGYASI)询问被告人亚某能否帮自己办理居留许可,被告人亚某向其介绍了被告人费某。经联系,被告人费某答应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帮助查某办理半年期的居留许可。后二被告人通过电话及微信商议如何办理,被告人费某从网站上搜索了英文版河海大学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以及河海大学的印章,让其女友刘某把河海大学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帮忙编排成中文,又让刘某购买了假的河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的印章。被告人费某在打印出来的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上盖上了假的河海大学印章。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费某与查某一起去南京市白下路175号签证大厅办理居留许可延期,被告人费某将办理好的居留许可回执交给了查某,查某给付被告人费某人民币5000元。事后,被告人费某分给亚某人民币1500元,分给刘某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1月下旬,可非(英文名ADDOEUGENETETTEHKOFI)的居留许可即将到期,查某知道后称能帮其解决。后某联系了被告人费某,被告人费某让其找被告人亚某,后被告人亚某用上次被告人费某做好的申请材料模板,并从被告人费某处取得假印章,做好了可非的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亚某将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交给查某和可非,可非给付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亚某分给被告人费某人民币2500元。可非去签证大厅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时被发现材料系伪造的,居留许可未能办理成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费某、亚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提出为查某办理居留许可只是朋友帮忙;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费某的行为只是为了帮助朋友,不是主要以牟利为目的,2、被告人费某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3、被告人费某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费某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其提出不是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亦无异议,但提出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亚某系初犯,2、被告人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应系未遂,3、被告人亚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中旬,查某(英文名YAMOAHCHARLESGYASI)询问被告人亚某能否帮自己办理居留许可,被告人亚某向其介绍了被告人费某。经联系,被告人费某答应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帮助查某办理半年期的居留许可。后二被告人通过电话及微信商议如何办理,被告人费某从网站上搜索了英文版河海大学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以及河海大学的印章,让其朋友刘某把河海大学的居留许可申请材料帮忙编排成中文,又让刘某购买了假的河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的印章。被告人费某在打印出来的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上盖上了假的河海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印章。2015年9月19日,被告人费某与查某一起去南京市白下路175号签证大厅办理居留许可延期,被告人费某将办理好的居留许可回执交给了查某,查某给付被告人费某人民币5000元。事后被告人费某分给亚某人民币1500元,分给刘某人民币1000元。

2015年11月下旬,可非(英文名ADDOEUGENETETTEHKOFI)的居留许可即将到期,查某知道后称能帮其解决。后某联系了被告人费某,被告人费某让其找被告人亚某,后被告人亚某用上次被告人费某做好的申请材料模板,并从被告人费某处取得假印章,做好了可非的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亚某将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交给查某和可非,可非给付人民币5000元。后被告人亚某分给被告人费某人民币2500元。可非去签证大厅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时被发现材料系伪造的,居留许可未能办理成功。

2016年1月13日下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费某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2016年1月25日此后的讯问中,其才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亚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以上主要事实被告人费某、亚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假居留许可申请材料、河海大学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查某、可非、刘某的证言;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亚某出售签证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二被告人共同出售出入境证件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部分犯罪已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费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费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费某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受调查,但被告人费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未作如实供述,因此,不应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费某的辩护人提出没有参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费某供述,亚某跟其说要帮另一个人办居留许可,其就让亚某到其宿舍把这枚印章取走了,被告人亚某供述,查某让其帮可非办签证,被告人费某不在南京,其就用被告人费某做好的申请材料模板替换了可非的个人信息,并根据被告人费某的要求去了他的宿舍拿走了河海大学的假印章,做好了可非的申请材料,并给了被告人费某人民币2500元,支付宝转账记录载明,被告人亚某转款人民币2500元给被告人费某,综上,被告人费某、亚某的供述、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费某参与了被告人亚某制作可非假申请材料的犯罪事实并获利,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费某、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费某(英文名:FARAHWILLIAM)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驱逐出境。

被告人亚某(英文名:TETTEHJUSTICEEDEM)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驱逐出境。

二、责令被告人费某、亚某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彬

人民陪审员刘银才

人民陪审员杨锦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