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朱桂军、张玉进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桂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扬州市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朱桂军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玉进,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市杰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苏州市姑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人张玉进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淑晶,曾用名王淑娟,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大专文化,厦门爱丽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人王淑晶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会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开检诉刑诉[20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桂军及其辩护人陈峰、被告人张玉进、被告人王淑晶及其辩护人金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桂军系扬州市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可以依法承接涉外营业性演出申请,为外国演艺人员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签证;被告人张玉进系南京市杰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该公司有涉外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被告人王淑晶系厦门爱丽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有营业性演出许可。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向外国人收取高额费用,提供虚假的演出计划、演出场地等申请材料,获得文化部门营业性演出许可,为外国人办理为期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并从中牟利。现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被告人朱桂军以在扬州艾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为由,为乌克兰籍SERGIIENKOKATERYNA(护照号码:EK032705)和乌克兰籍ZAKOLENKOVALERIIA(护照号码:ES731096)在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为期六个月的居留许可,收取了12000元费用,后该二人在浙江温州等地工作。

2.2016年9月,被告人朱桂军以在扬州广陵区望清吧茶楼工作为由,为加纳籍AGYAPONGAUGUSTINE(护照号码:G0515518)在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为期六个月的居留许可,收取了9000元费用,后该外国人在无锡工作。

3.2016年9月,被告人朱桂军以在扬州广陵区望清吧茶楼、扬州艾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为由,为塞拉利昂籍KAMARAKANDEHO(护照号码:ER003120)、巴西籍SENADEALBUQUERQUEANDRIO(护照号码:FM716527)在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为期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分别收取了12000元、7000元费用。后该二人在南京工作。

4.菲律宾籍FERNANDEZAZELTIPRADO(护照号码:EC0210715)找到被告人王淑晶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向王淑晶提供了护照页图片以及唱歌视频等。王淑晶向其收取12000元费用,安排其至朱桂军处办理工作签证。2016年9月25日,朱桂军以在广陵区望清吧茶楼工作为由,为FERNANDEZAZELTIPRADO在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了有效期至2017年3月18日的居留许可,后该外国人在苏州工作。王淑晶向朱桂军支付6000元费用。

5.菲律宾籍CRUZJOSEPHJAYRAMOS(护照号码:EB7533087)、菲律宾籍TACLERANHAROLDDUCANES(护照号码:EC5170194)、菲律宾籍CACHOJOANEBIO(护照号码:EC5676671)三人系王淑晶厦门爱丽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乐队成员。王淑晶委托朱桂军为三人办理为期六个月的居留许可,朱桂军向王淑晶分别收取了7000元、7000元、8000元费用,并于2016年12月6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3月9日以在广陵区望清吧茶楼、广陵区望清吧茶楼、瘦西湖风景区味蕾餐饮店工作为由,为三人在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为期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后该三人在福建泉州工作。

6.2017年1月,被告人张玉进受王淑晶委托,为王淑晶公司菲律宾籍GUTIERREZJIMCZARORTIZ(护照号码:EC0621326),以在苏州昆山市爱吧酒吧工作为由,在昆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了为期三个月的居留许可,后该外国人到贵州遵义工作,张玉进从中获取费用4000元。

7.2016年2月,被告人张玉进为乌克兰女子SERGIIENKOKATERYNA(护照号:EK032705)、ZAKOLENKOVALERIIA(护照号:ES731096),以在苏州姑苏区怡恺悠酒吧工作为由,在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了为期六个月的居留许可,并从中获取了12000元费用。后该二人离开苏州赴外地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朱桂军、王淑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玉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桂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被查证属实。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桂军退出赃款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张玉进退出赃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王淑晶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和辩解、未到庭证人SERGIIENKOKATERYNA、ZAKOLENKOVALERIIA、ACHAMARYCHRISTINELAVIDA、AGYAPONGAUGUSTINE、张某、KAMARAKANDEHO、SENADEALBUQUERQUEANDRIOBRASILEIRO、FERNANDEZAZELTIPRADO、CACHOJOANEBIO、CRUZJOSEPHJAYRAMOS、TACLERANHAROLDDUCANES、ROSHCHEKTAIEVATETIANA、俞某、GUTIERREZJIMCZARORTIZ、陈某、沈某、孙某、耿某、祁某、卢某、仇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劳动合同、签证复印件、外国人申请信息详表、转账记录、顺丰快递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昆山市玉山镇爱吧酒吧公章、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申请书、域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护照复印件、居留许可证复印件、昆山市涉外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书、离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承诺书、准许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演员名单、合作协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决定、居留许可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陈某身份证复印件、扬州御膳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人沈某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大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合作协议、申明、证人耿某身份证复印件、耿某与朱桂军微信聊天记录、广某区望清吧茶楼营业执照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卢某与朱桂军微信聊天记录、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扬州缪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出售出入境证件,其中被告人朱桂军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被告人朱桂军、王淑晶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桂军、王淑晶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玉进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桂军、王淑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桂军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在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对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从轻处罚的理由及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朱桂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桂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能积极退赃,有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朱桂军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王淑晶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淑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王淑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朱桂军、张玉进、王淑晶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桂军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张玉进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淑晶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对于被告人朱桂军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8000元、被告人张玉进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王淑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东庆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