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2 0:00:00

陈晴骗取出境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晴,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人陈晴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晓芹,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晴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7年11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晴及辩护人刘巍、熊晓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晴伙同曾某(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不在苏州市居住或工作、不符合在苏州市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或签注的情况下,为帮助他人非法出入台湾以达到牟利目的,从而在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为他人违规办理苏州市居住证,并引导他人以此居住证向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或签注。其中由被告人陈晴负责招揽、联络办证人员等;由曾某负责联系违规办理苏州市居住证,并引导他人具体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或签注的手续等,共为9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或签注,其中9人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或签注共计17份已签发。

被告人陈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另,本院认定的犯罪所得依据,有支付凭证的,根据支付凭证并结合办证人员的证言来认定,没有支付凭证的,结合被告人供述、办证人员证言就低认定3000元。因此,被告人陈晴伙同他人共同的犯罪所得为39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晴无异议,并有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江苏省居住证、委托书、中国公民因私出境交费通知单、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人曾某、陆某、石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辩认笔录;手机通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晴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以陈晴具有上述从轻情节,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晴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晴负责招揽、联络办证人员、收取办证费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认为本案犯意由曾某提出、曾某获得了大部分办理费,被告人陈晴只得小部分;由曾某负责联系违规办理苏州市居住证,因此,曾某起了主要作用,而陈晴的作用是辅助性的,系从犯。

本院的意见,辩护人提出本案犯意由曾某提出、曾某获得了大部分办理费的事实,并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陈晴招揽、联络办证人员,办证费用也由陈晴收取并支配,因此,被告人陈晴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晴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违法办理的出境证件予以没收;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与他人共同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福龙

人民陪审员陈以刚

人民陪审员范桂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