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2 0:00:00
金丹娜(KIMTATIANA)骗取出境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丹娜,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国籍为吉尔吉斯共和国。因骗取出境证件于2017年8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8月24日被刑事拘留,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盛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丹娜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贺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丹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刘彦明出庭担任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丹娜于2016年9月,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伪造北京跨越国际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英文介绍信、申请人名单、酒店预订单等材料,骗取赴刚果共和国旅游签证11份。被告人金丹娜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金丹娜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金丹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金丹娜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其具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所骗取的出境证件被实际使用的只有九份,建议法庭对其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免于驱逐出境。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金丹娜伪造北京跨越国际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英文介绍信、申请人名单、酒店预订单等材料,骗取赴刚果共和国旅游签证11份,获利人民币2200元。金丹娜后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起获了其伪造相关材料所使用的电脑1台,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丹娜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多名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丹娜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骗取出境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丹娜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金丹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丹娜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所骗取的出境证件被实际使用的只有九份,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金丹娜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备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要件,不属于自首,因此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金丹娜的犯罪所得,依法应当追缴后予以没收。在案之电脑,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金丹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丹娜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之前被行政拘留的14日亦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金丹娜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上交国库。
三、在案之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清岱
审判员李轶凡
审判员付想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若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