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山东鲁北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祯祥,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民,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鲁北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杨秀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北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150元,由原告山东鲁研农业良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生
审判员李玉
审判员李现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