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5 0:00:00

李文兵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兵,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南省慈利县农业开发办公室会计,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7年5月23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8月23日分别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文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兵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2日立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同年9月19日、10月1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9月20日、10月20日决定延期审理和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兵及其辩护人李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白鹤井茶业公司申报的“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改扩建项目”,经省、市两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获得各级财政资金255万元,其中无偿资金65万元、有偿资金190万元,后65万元无偿资金分多次拨付与白鹤井茶业公司。因白鹤井茶业公司未实际实施该项目,县农开办一直未将190万元有偿资金拨付与白鹤井茶业公司。此后,白鹤井茶业公司更名为张家界风景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景茶业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汤某、会计龚某1多次找县农开办主任张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文兵,要求将190万有偿资金拨付与风景茶业公司,但县农开办一直未拨付。

2012年11月,汤某、龚某1找到张某和李文兵,提出190万元有偿资金按呆账核销程序核销后拨付与风景茶业公司。后汤某、龚某1又找到张某和李文兵,继续提出190万元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张某答应并安排李文兵具体负责此事。此后,风景茶业公司以白鹤井茶业公司的名义,伪造了呆账核销灾情报告、气象资料、银行放款进账单、县农开办催收通知等资料,并将伪造资料提供与李文兵初审。李文兵在明知系虚假材料后,仍在相关虚假资料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资料送至张某和慈利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刘建标处签字,最后李文兵将所有签字、盖章的虚假资料报送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审批。

2013年8月,省财政厅批复同意190万元有偿资金第一期呆账核销资金92.5万元后,李文兵按批复文件制作、填写有偿资金核销通知单,并报张某和刘建标签字。此后,李文兵在有偿资金核销通知章上签盖县农开办公章,并交龚某1签字和签盖公司公章,此次核销资金92.5万元。

2013年9月22日,李文兵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上签字并送至张某签字后,交县财政局国库股进行支付。当日,县财政局国库股签发拨款书,将第一期呆账核销资金89.72万元拨付与风景茶业公司,余2.78万元核销资金未拨付。

2013年12月,风景茶业公司会计龚某1再次向县农开办提出余下92.5万元资金的核销申请,并按要求向李文兵提供了第二期呆账核销的部分虚假资料,此次提供的所有资料与第一次提供的资料相同,只是落款时间有修改。此后,李文兵对龚某1提供的虚假资料按照第一期呆账核销的程序进行了初审和上报。

2014年7月,省财政厅批复同意190万元有偿资金第二期呆账核销资金92.5万元。2015年1月22日,李文兵按批复文件制作、填写有偿资金核销通知单,报送张某和刘建标签字,后李文兵在有偿资金核销通知单上签盖县农开办公章,并交龚某1签字和签盖公司公章。此次核销资金92.5万元,加上第一期未拨付的核销资金2.78万元,县农开办扣除原白鹤井茶业公司申报的“名优茶精加工项目”两次呆账核销后仍未偿还的有偿资金本金47.78万元后,实际拨付47.5万元。

2015年1月23日,李文兵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上签字并送至张某后,交县财政局国库股进行支付。当日,县财政局国库股签发拨款书,将余下的核销资金47.5万元拨付与风景茶业公司。

综上所述,李文兵身为县农开办会计,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明知呆账核销资料系伪造的虚假资料,仍在相关虚假资料上签字或签盖公章,并拨付与未实际实施项目的相关公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185万元。案发后,李文兵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如实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文兵辩称: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李文华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文兵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不能认定为185万元,只应认定实际拨付给张家界白鹤井茶业公司的137.22万元;2、由于张家界白鹤井公司尚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县农开办,可以通过对该土地变现挽回国家损失;3、被告人李文兵是从犯,在核销呆帐时提出过反对意见,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文兵原系慈利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2007年5月由慈利县支付局调到慈利县农开办工作至今。慈利县农开办系由慈利县财政局主管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全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2006年8月2日,张家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张家界市农开办”)对慈利县农开办下发《关于慈利县2006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对200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地点涉及慈利县的项目由张家界白鹤井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该项目名称为“茶叶精深加工项目”,财政投资人民币180万元。2006年8月23日,张家界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拨借200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通知》,拨付慈利县财政局200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人民币45万元;借给慈利县财政局2006年度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有偿资金135万元,其附表明确该资金用途为慈利县白鹤井有限公司用于茶叶精深加工项目,2006年12月30日,慈利县财政局给慈利县白鹤井茶叶开发有限公司拨款付了无偿资金人民币45万元。2007年1月28日,慈利县白鹤井茶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利县白鹤井公司”)与慈利县农开办就该笔有偿资金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5万元,并以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笔有偿资金设定了抵押,且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07年2月8日、2007年4月10日,慈利县农开办分别给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拨款人民币100万元、35万元。2011年5月31日,2012年6月18日,各级财政部门分别核销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有偿资金呆帐48.34万元、71.92万元,经过两次正常核呆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仍尚欠慈利县财政局有偿资金本金人民币47.78万元。

2008年6月23日,张家界市农开办对慈利县农开办下发《关于慈利县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批复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并明确该项目由张家界白鹤井茶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该项目各级财政投资人民币255万元,其中无偿资金人民币65万元,有偿资金人民币190万元。2008年12月8日,该255万元进入慈利县农开办账户。慈利县农开办于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1月9日,分别给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拨付财政无偿资金250247元、399753元,两次共计拨付人民币65万元。由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慈利县农开办一直未将190万元有偿资金拨付给慈利县白鹤井公司。

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及公司会计龚某1找到张某和被告人李文兵,提出190万元有偿资金按呆账核销程序核销后拨付给风景茶业公司,未果。后汤某、龚某1又找到时任慈利县农开办主任的张某(另案处理)和李文兵,继续提出190万元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张某答应并安排李文兵具体负责办理此事,被告人李文兵提出反对意见,但张某要求被告人李文兵负责准备项目单位的核呆资料,其他事情不用被告人李文兵考虑。2012年11月,龚某1伪造相关核销呆账的资料后交给被告人李文兵审查,被告人李文兵发现龚某1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后要求龚某1补齐核销呆帐所需资料。后龚某1按被告人李文兵要求补齐了相关核呆资料并交给了被告人李文兵。被告人李文兵在龚某1伪造的相关核呆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将资料送给张某和慈利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刘建标签字,被告人李文兵按程序将相关核呆资料报送到张家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审批。在审批期间,张家界白鹤井公司于2012年6月5日变更登记为张家界风景茶业公司,但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慈利县白鹤井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注销。

2013年8月2日,湖南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有偿资金呆账核销人民币92.5万元。同年8月16日,慈利县财政局按湖南省财政厅的批复向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发出有偿资金呆帐核销的通知。被告人李文兵制作了慈利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核销通知单后,分别于同年8月15、8月20日送慈利县农开办主任张某、慈利县财政局副局长刘建标签字,并分别加盖慈利县农开办和慈利县财政局的公章。同年8月28日,龚某1、龚某2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印章。同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文兵填写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经相关领导签字后,慈利县农开办给张家界风景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拨付呆账核销资金人民币89.72万元。同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文兵对张家界风景风景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计龚某1说,其老家慈利县阳和乡朱家嘴村要修路,要龚某1所在公司捐点钱。后龚某1将被告人李文兵的要求告诉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汤某考虑到在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呆账核销过程中,被告人李文兵在审核资料等方面帮过忙,同意给被告人老家修路捐款2万元,后由龚某1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了被告人李文兵。李文兵将该2万元人民币交给其老家负责打水泥路的牵头人李某。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文兵通知李某并陪同李某到慈利县地税局开了一张付款方为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数额为2万元人民币的捐资发票。后被告人李文兵将该发票交给龚某1。

2013年12月11日,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向慈利县农开办继续申请核销该项目的剩余有偿资金本金95万元,同时提供了第二期呆账核销的部分虚假资料,包括放款合同、灾情报告、气象资料、银行放款进账单、调查报告、县农开办的催收通知等资料。除时间外,此次提供的所有资料与第一期核呆资料基本相同。此后,被告人李文兵对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提供的虚假资料,按照第一期呆帐核销的程序进行了初审和上报。

2014年7月22日,湖南省财政厅批复2013年到期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项目,对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有偿资金呆账核销人民币92.5万元。2015年1月19日,张家界风景茶业公司向慈利县农开办报告,要求拨付财政核呆资金,张家界市农开办在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年1月21日,慈利县财政局向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发出通知,同意核销该公司到期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92.5万元。同年1月22日,张家界风景茶业公司填写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1月23日,张某在审核意见栏中签名,批准金额为人民币47.5万元。被告人李文兵制作了慈利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并在经办人栏签名,国库股工作人员在国库股审核拨款意见栏签字,张某在领导审批意见栏签署同意办理意见,同日,慈利县农开办向张家界风景茶业公司拨款47.5万元。慈利县农开办将在这次核呆资金中未拨付给张家界白鹤井公司给的45万元连同第一次核呆资金未拨付给张家界白鹤井公司的资金2.78万元,共计47.78万元抵扣了张家界白鹤井公司2006年所借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有偿资金正常核呆后的剩余借款,但并没有解除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之后,被告人李文兵对龚某1讲其妻子工作的幼儿园待遇差,要龚某1所在公司给其妻子工作的幼儿园捐款。龚某1将被告人李文兵的要求告诉其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后,汤某考虑到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在呆账核销过程中,被告人李文兵在审核资料等方面帮过忙,同意给被告人李文兵妻子所在幼儿园捐款人民币1万元,并由龚某1将人民币1万元交给了被告人李文兵。后被告人李文兵将该1万元交给其妻子王某2,王某2将在外面拉了一些赞助的事告知其所在幼儿园园长王某1,并用该款给6名老师每人发了500元福利,为其所在幼儿园购置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部分桌椅等物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文兵自动投案。张家界白鹤井茶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某愿意用抵押给慈利县农开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通过拍卖等方式挽回国家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立案决定书、李文兵到案经过。证明李文兵于2017年5月22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李文兵到该院接受询问,经询问,李文兵对自己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次日,经检察长决定,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文兵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2、户籍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慈利县财政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文兵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系慈利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工作人员,2007年5月由支付局调到慈利县农开办工作至今。

3、慈编发[2002]5号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慈利县农开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全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证明:财政有偿资金的发放程序及核呆程序,可以列入呆账核销的条件为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5、张家界白鹤井公司于2006年11月制作的5000吨茶叶精深加工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建议书、张家界市农开办关于慈利县2006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张家界市财政局关于拨借200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通知、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放款合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等。证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于2006年申报的“茶叶精深加工项目”,获财政投资180万元,其中财政无偿资金45万元,有偿资金135万元。2007年1月28日,慈利县白鹤井茶叶开发有限公司与慈利县农开办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5万元,同时,慈利县白鹤井公司以其位于慈利县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该笔有偿资金设定了抵押,并于2007年1月30日办理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慈利县农开办2006年12月份会计凭证、拨款书、用款计划审批表,2007年2月记账凭证、拨款书、用款计划审批表、借款合同、慈利县农开办于2011年11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慈利县农开办分别于2006年12月30日、2007年2月8日、2007年4月10日给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拨款人民币45万元、100万元、35万元。

7、湖南省财政厅2012年6月5日《关于2011年到期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帐和延期还款项目的批复》、慈利县财政局分别于2011年4月7日、2012年6月18日给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有偿资金呆帐核销的批复。证明:慈利县财政局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核销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呆账48.34万元、71.92万元,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尚欠有偿资金本金47.78万元未归还慈利县财政局。

8、张家界市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慈利县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计划的批复及投资任务计划批复附表、2008年12月慈利县农开办专项资金账、记账凭证。证明张家界市财政局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为张家界白鹤井公司的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并由张家界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255万元拨给慈利县农开办资金账,其中无偿资金人民币65万元,有偿资金人民币190万元。

9、慈利县农开办2008年12月30日拨款书、2009年11月9日记账凭证、拨款书、用款计划审批表、农业开发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等。证明:经慈利县白鹤井公司申请,慈利县农开办给该公司拨付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无偿资金人民币250247元、399753元。

10、证人汤某、龚某1、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2009年左右,慈利县农开办将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的无偿资金65万元全部拨付给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有偿资金190万元一直未拨付给慈利县白鹤井公司。

11、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2月11日向慈利县农开办出具的关于呆账核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的申请、公司变更的说明。证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要求核销该公司2008年立项的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款本金190万元及该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由张家界风景公司代为执行慈利县白鹤井公司的相关事宜。

12、证人龚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提出核销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借款本金190万元时,被告人李文兵提出过该公司不符合呆帐核销条件,且好多资料都没有。张某讲不用李文兵考虑,只要李文兵将该公司的核呆资料准备好就行了。

13、2012年11月27日,慈利县白鹤井公司190万元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及该公司同年11月15日申请、工商登记资料、公司隶属情况说明,借款合同、190万元拨款书,催收通知,慈利县民政局关于“6.26”洪涝灾害损失认定的函、洪涝灾害损失情况的汇报,慈利县财政局关于核销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帐的请示、调查报告等核呆资料,证人龚某1、张某、汤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①关于2008年实施的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龚某1制作了相关假资料后提供给被告人李文兵审核;②被告人李文兵发现龚某1提供的相关核呆资料不全后要求龚某1补齐核销呆帐所需资料;③被告人李文兵在龚某1伪造的相关核呆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将资料送给张某和慈利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刘建标签字;④被告人李文兵按程序将相关核呆资料报送到张家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审批。

1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到期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项目的批复,慈利县财政局对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呆账核销的通知,慈利县财政局于2013年9月22对张家界风景公司的用款计划审批表、记账凭证、拨款书等。证明:①湖南省财政厅于2013年8月22日对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核销呆账92.5万元;②被告人李文兵作为会计在在金额为897200元的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经办人栏签字并送国库股工作人员签字,张某作为领导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③2013年9月22日,慈利县农开办给张家界风景公司拨款人民币897200元。

15、2013年12月11日,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关于核销95万元有偿资金债务的申请,慈利县民政局关于慈利县遭受洪涝灾害情况的汇报、对慈利县白鹤井公司洪涝灾害损失认定的函、证明,2008年190万元放款合同,2008年12月30日的拨款书、催收通知,由张某于2013年12月13日签发的慈利县财政局关于核销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的请示及有偿资金呆账核销调查报告等核呆资料,证人龚某1、张某、汤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①龚某1于2013年制作了相关核呆假资料后提供给被告人李文兵审核。②被告人李文兵发现龚某1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后要求龚某1补齐核销呆帐所需资料。③被告人李文兵在龚某1伪造的相关核呆资料上签字、盖章,并将资料送给张某和慈利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刘建标签字,被告人李文兵按程序将相关核呆资料报送到张家界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进行审批。

16、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到期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项目的批复,张家界风景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关于请求拨付财政核呆资金的报告,慈利县财政局对慈利县白鹤井公司呆账核销的通知,慈利县财政局于2015年1月23对张家界风景公司的用款计划审批表、记账凭证、拨款书等。证明:2014年7月22日,湖南省财政厅核销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核销呆账92.5万元;被告人李文兵作为会计在金额为47.5万元的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经办人栏签字并送国库股工作人员签字,张某作为领导签署同意办理的意见;2015年1月19日,张家界市农开办于在张家界风景公司请求拨付财政核呆资金的报告上签署意见;2015年1月23日,慈利县农开办给张家界风景公司拨款人民币47.5万元。

17、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代开发票、证人李某、汤某、龚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给被告人李文兵老家阳和乡朱家嘴村1组捐资人民币2万元。

18、证人王某1、王某2、汤某、龚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给被告人李文兵妻子王某2所在幼儿园捐款人民币人民币1万元。

19、证人龚某1、汤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文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慈利县白鹤井公司的慈利县2000吨/年名优绿茶精加工及示范基地项目经过两次核呆,共核呆金额185万元,扣除该公司2006年的“茶叶精深加工项目”经两次核呆后仍欠慈利县财政局有偿资金本金47.78万元,慈利县农开办分两次实际拨付给张家界风景公司人民币897200元、47.5万元,共计拨款人民币137.22万元。张家界白鹤井茶业公司愿意用抵押给慈利县农开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通过拍卖等方式挽回国家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兵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伙同他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兵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兵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财产经济损失,应指本案案发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被告人李文兵伙同他人虽然从帐目上核呆185万元,但发放的实际金额为137.22万元,故本案被告人李文兵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认定为137.22万元为宜。张家界白鹤井公司向被告人李文兵老家捐资2万元及其妻子王红玉所在幼儿园捐款1万元均系张家界白鹤井公司已领得核呆资金后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李文兵滥用职权时的徇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兵的行为系徇私舞弊,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85万元的指控,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文兵系听从领导安排而滥用职权,且提出过反对意见,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兵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且符合法律规定,均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二)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文兵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俭

审判员刘楚明

审判员施琦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柴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