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30 0:00:00

乃古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乃古某某,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彝族,大专文化,住西昌市。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山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乃古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川3401刑初6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乃古某某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提讯了原审被告人乃古某某,审查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乃古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与西昌市人力资源市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西昌市公安局下属的西昌市看守所担任辅警,从事提讯押解还押、监巡、岗楼巡、监控查看、处置监室内突发事件、打饭、收监、清仓等工作,辅警证编号为JF0538。2017年2月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17号监室的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在押人员的日阿某某因担心会被重判,便请同监室人员代其向关押在6号监室的同案犯吉约木某某写了一封内容为:“现在唯一的办法当庭翻供,我们俩一个人来扛......你说这些事都是你一人干的,你要说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只是借钱给你,能出去一个算一个......现在唯一的办法是你来承担......我喊我家里的人在法院给你跑关系,判轻点,然后我能出去的话我给你一笔钱......”的串供信,随后的日阿某某请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吉克某某帮忙找其在西昌市看守所当辅警的同乡乃古某某传递该信件。当天中午,乃古某某正在给在押人员打饭,吉克某某遂告诉乃古某某帮的日阿某某传递一封信给6号监室的吉约木某某,遭到了乃古某某的拒绝。后吉克某某又称送条裤子给吉约木某某,乃古某某便同意传递,然后的日阿某某便当着乃古某某、吉克某某以及同监室人员的面将串供信装入裤子里,乃古某某随即将该裤子传递给了6号监室的吉约木某某,随后转回17号监室告诉的日阿某某、吉克某某裤子已经送到。2017年3月23日,的日阿某某、吉约木某某等人运输、贩卖毒品一案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的日阿某某当庭翻供,吉约木某某向法庭提交了该信件。2017年4月6日9时许,乃古某某在西昌市看守所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线索移交函,证实凉山州检察院公诉处将该案线索移交给该院刑事执行检查局,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局又将该线索移交给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局。

立案决定书,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7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抓获情况说明,2017年4月6日,乃古某某被带到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调查,

4、劳动合同、辅警证、考前表、辅警信息表、西昌市看守所关于乃古某某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乃古某某系西昌市公安局辅警,在西昌市看守所工作。

5、异地羁押审批表经审批,被告人被异地羁押于德昌县看守所。

6、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证实吉约木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一张纸条,该纸条系的日阿某某通过西昌市看守所一个干部传递的。

7、翻供信件,的日阿某某传递给吉约木某某。

8、在押人员传递纸条,在被告人处搜出。

9、西昌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台帐,的日阿某某、吉约木某某系在押人员。

10、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通报等材料,证实被告人乃古某某作为看守所辅警,具有查禁犯罪的职责。

11、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局情况说明,证人沈某、蒋某某、吉克某某证实乃古某某对传递信件知情。

1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的日阿某某传递过一条裤子出去,收裤子的也是个彝族人。的日阿某某开完庭回来说他找协警带一条裤子给他同案,裤子里有纸条,吉克某某和协警用彝族语言交流,是在打完饭后传递的。

13、吉克某某证言,证实的日阿某某开完庭回来和吉克某某谈论传递纸条的事。

14、证人甲拉某某证言,证实自己给的日阿某某写了翻供信,吉克某某喊他老表乃古某某传递,第一次喊,乃古某某拒绝了,我感觉乃古某某知道裤子有东西才不传递的,晚上收风的时候,吉克某某和的日阿某某又说了一遍,乃古某某是看在吉克某某的面子上才帮忙传递的,传递完后乃古某某在楼巡时给吉克某某说带到了。

15、证人的日阿某某证言,我在监舍里找吉克某某带过两封信,主要目的是喊他们帮我顶罪。一封是带给张某某的,没有带成功,我就把信撕了。另一封是带给吉约木某某的,这封信带成功了。是给西昌市看守所的一个干部(辅警)带的。

16、证人吉约木某某证言,我和的日阿某某在看守所去拿起诉书时,他要我把罪顶下来,他给我家里一笔钱,还要帮我跑关系,但是我没有同意。后我被关押在6号监舍,当天一个干部拿了一条裤子给我,什么也没有说就走开了。我拿到裤子发现里面有纸条,室友解支持乌(音译)翻译给我听,我才知道是的日阿某某传递给我的,意思就是上面的意思。后来开庭时,我把信交给了当庭的审判长。

17、证人张某某证言,当天准备去开庭时在看守所总值班室,的日阿某某问我收到信没有,我说没有,另外两人说收到了。后来在开庭快完时,吉约木某某把信拿出来,冷泽克布什么也没有说,也没有拿信出来。

18、证人叶某某证言,当天一个干部拿一条裤子给我同监舍的吉约木某某,我说由我转交。干部说不行,吉约木某某就自己拿了。他在穿裤子时发现里面有一封信,他不识字就把信拿给大家看,信的意思是“翻供”。拿信干部(辅警)的警号是JF00538,我能辨认出干部和信。

19、证人何某某证言,我知道的日阿某某和一个彝族人喊一协警送裤子夹带信,后来他们开完庭回来,检察院的人找的日阿某某谈话,后送信的协警来找的日阿某某,要他不要把送信的事说出去,不然,协警就要被开除。

20、证人吉支某某,证实吉约木某某拿了一张字条,说是从一个干部转交的裤子里搜出来的,因为他不识字,就叫我给他翻译,信的意思就是对方要和他串供。

21、证人林某证言,吉克某某和的日阿某某一起传递裤子给一个协警,协警是吉克某某的老乡,先是吉克某某和协警交流,传递了裤子后十几分钟,协警又来找过吉克某某。他们开完庭后,检察院提审的日阿某某后,协警又来找过他。

22、证人沈某证言,的日阿某某拿到起诉书后看见自己是第一被告人,就叫吉克某某找协警乃古某某帮他送信,因为吉克某某和协警乃古某某是亲戚。开始乃古某某没有同意,然后的日阿某某就去拿了一条裤子,把信装在裤子里,等乃古某某第二次经过时,又给他说:那帮忙把这条裤子传递过去。乃古某某就问:还是第6监舍吉克某某就说:嗯。信的意思就是叫他同案把罪顶下来。

23、证人蒋某某证言,那个帮他们送信的协警是吉克某某的同乡,吉克某某、的日阿某某和协警交流,他们交流时谈到了信,还把裤子拿来比划了一下,然后的日阿某某就进去拿了一条裤子,当着协警和监舍的人把信插进裤子里,从打饭的窗口拿给协警。

24、证人宋某某证言,当时叶某某在放风,他喊吉约木某某出去,对方在确认了吉约的身份后才把裤子拿给他,还说了几句彝话。吉约木某某拿进来就说是同案送来的,并且就开始翻裤子包包,罗达则拿来翻就翻出了纸条。

25、证人郑某证言,证实的日阿某某曾要求自己帮他给其大哥带口信,被拒绝。

27、证人吉克某某证言,我2016年12月底到2017年4月8日被关押在西昌市看守所17号监舍,有我、王克古、吉克某某、的日阿某某、吉力老日等五个彝族,其余是汉族。的日阿某某见我和乃古某某认识、谈话,就要求我找他帮忙送信给关押在6号监舍的同案人,意思是要把罪推在同案人身上,的日阿某某就出去跑关系,还要给那个同案人一笔钱。我给乃古某某说了,开始他不同意,后来过了一段时间,一天打饭时,我又给乃古某某说帮忙把裤子和信送给6号监舍,他当时离开了两三步,随后又折回来,的日阿某某又给他说把裤子拿给6号监舍的同案人,史呷就说好。我就去把裤子拿来给史呷,的日阿某某就从身穿的裤子右侧裤包里拿出一张折好的纸条给史呷,史呷问是拿到6号吗的日说是。当天下午2、3点,史呷在巡楼,我们问他把信带到没有,他说送到了。后来的日阿某某开庭后,的日在史呷巡楼时给他说信被同案人交到法院,要史呷注意。史呷也给的日说有人问你们,你们不要说。

28、带出办案通知书,因侦查需要,西昌市检察院干警将被告人带出德昌县看守所。

29、辨认笔录,宋某某、吉克某某、叶某某、蒋某某、沈某、林某、何某某均辨认出是乃古某某传递的裤子和信件。

30、辨认笔录,乃古某某辨认出从自己身上搜出的四张纸条。

31、被告人乃古某某供述,其供述供认:自己是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在实习期间,于2016年7月26日通过人才市场考试被西昌市公安局录用为看守所辅警,在看守所工作期间,每个岗位均干过,也知道每个岗位的职责。2017年2、3月一天,在17号监舍我遇见吉克某某,他问我可不可以帮忙带一封信给6号监舍的他朋友的同案犯,我没有同意。后来下午他又要求带一条裤子,我已经拒绝了带信,想带裤子没有什么,就同意了。吉克某某就拿了一条裤子来递给我时才说里面有一封信,当时他朋友也在场,我比较生气地瞪了他们一眼,然后把裤子拿去6号监舍。到了6号监舍的放风间,收信人没有在,我喊人把他喊出来,确认后才把信给了他。随后我在巡逻通道上给吉克某某和他朋友说东西已经送到了。后来检察院的人来审的日阿某某,在还押时的日给我说他的同案人在开庭时把纸条交上去了,他还叫我放心,他不会出卖我,我也给他说不要害我。在送了信后我也问过的日信是什么意思,他说是喊同案人顶罪。

32、户籍材料,证实乃古某某的身份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乃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被告人乃古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乃古某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一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乃古某某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乃古某某作为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辅警人员,从事提讯还押、监巡、岗楼巡、监控查看、打饭、收监等查禁职责,其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帮助在押犯罪分子利用传递裤子掩护,传递串供信件,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吉克某某、的日阿某某、吉约木某某以及西昌市看守所当时17号、6号监舍的上述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乃古某某上诉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晓军

审判员张菊

审判员王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廖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