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彭胜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彭胜在长乐市松下镇辖区超市、食杂店、棋牌室等12处地点经营电子赌博机17台,供不特定人进行赌博。电子赌博机非法经营期间,彭胜与各店主以五五比例(彭胜五成、店主五成)或六四比例(彭胜六成、店主四成)分成违法所得,彭胜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484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陈某5、林某1、林某2、陈某1、陈某2、芦信满、陈某3、林某3、陈某4、游某、林某4、候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人像辨认笔录、扣押的电子赌博机、电子赌博机认定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彭胜亦供认。各证据之间已形成必要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彭胜在其他9处经营电子赌博机9台,并获取违法所得168400元一节,经查,该节指控,公诉机关仅以被告人彭胜的供述作为依据,没有相关店主的确认,没有现场的指认,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加以证明,系孤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人彭胜行贿,被告人许建安、李保寿受贿及帮助被告人彭胜逃避处罚的事实
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被告人彭胜为了使其电子赌博机得以持续非法经营,先后贿送给时任长乐市公安局松下派出所协警被告人许建安人民币135400元,贿送给时任长乐市公安局松下派出所协警被告人李保寿人民币63400元。许建安、李保寿收受贿赂后,利用协助公安民警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彭胜通风报信、泄露公安机关查禁赌博犯罪活动的信息,致使彭胜在松下镇辖区内经营电子赌博机的犯罪行为长期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直至2016年9月13日,彭胜开设的上述赌博机才被长乐市公安局查获,彭胜亦于当天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许建安、李保寿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许建安、李保寿的工作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微信记录、抓获经过、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彭胜、许建安、李保寿亦供认。证供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必要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