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秀然,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丛生,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玉娟,女,1993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朴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敖天伟,男,1994年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贺洪年,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宋康,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伟、魏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正先,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陈,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贺旺良,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襄阳市第二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