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鉴定委托通知书、搜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雷某丙13054011903(王某乙)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何某甲、周某己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同案人雷某乙、周某乙、雷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打伤周某丙的工具、放置在粤A58516丰田车内收缴的砍刀、周某乙住宅概貌、粤A58516丰田车、周某甲受伤具体伤势、黄花水村砖厂前的铝合金店、周某甲被非法拘禁的房间、盘江水库、鑫都大酒店407、803房间),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甲的讯问视频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