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5月7日,同案人艾某(已判刑)以索债名义纠集被告人朱沛坤,朱沛坤纠集了同案人彭某(已判刑)和刘某1(在逃)。同年5月8日,同案人刘剑军(已判刑)打电话以购买红酒的名义约被害人赵某前往中山市三乡镇新圩村一煲鸽饭店,赵某到达上述饭店停车场后,被艾某、彭某、朱沛坤强行推入湘M×××××号白色斯柯达小车车后座,使用暴力控制赵某,以帮香港老板取回欠款的名义,胁迫赵某签下借款合同、取走赵某的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当晚9时许,朱沛坤等人又窜至中山市五桂山逍遥谷路段,由艾某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同案人罗某(已判刑)、刘某2。罗某、刘某2随后驾车前往珠海拱北口岸找套现人员到澳门从上述银行卡中共套现人民币92727.96元(另有查询费8元),后返回五桂山将钱交给艾某,艾某把银行卡归还并释放赵某。朱沛坤分得港币6000元。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朱沛坤在江西省抚州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破案后,朱沛坤家属已向被害人赵某退还赃款人民币5100元,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同案人艾某、彭某、刘某2各向被害人赵某退还赃款人民币37000元、6300元、10800元并取得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山市三乡镇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手机等价格认定协助的复函、借款合同、银行清单、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截图、车辆照片、身份材料、退赔经过、收据及谅解书、证人洪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罗某、艾某、彭某、刘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沛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