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2017年4月3日21时,何良金及儿子何某2与被害人何某1因邻里关系发生纠纷,何良金打电话给其外甥罗盛。罗盛遂叫上被告人何恒刚驾车到达黄花岭村3组,被告人何恒刚听说自己父亲和弟弟与被害人何某1打架,便下车步行至该村何良松家门前前坪,找到了被害人何某1,双方发生冲突并扭打在一起。冲突过程中,被告人何恒刚从何良松家房门右边墙根处捡起一把刀将被害人何某1砍伤后将刀丢弃并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何某1伤情评定为轻伤壹级。
被告人何恒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广州市公安局黄浦区分局萝岗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恒刚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和方位图、提取笔录、被害人病历资料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何良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被告人何恒刚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因本案受伤后,于2017年4月4日晚上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于2017年4月19日出院,除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支付的预交款1000元之外,其余的医疗费用均由被告人何恒刚家属交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1因本案造成损失包括误工费1282元(31,191元/年÷12个月÷30天×15天)、护理费2250元(150元×1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00元×15天)、营养费450元、司法鉴定费1600元、医疗费1000元,共计8082元。
上述事实有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