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5 0:00:00

李兆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辽0213刑初548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某网点柜员期间,利用工商银行查询系统,查询公民银行开户信息及存取款历史明细信息,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以每条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将千余条个人信息出售给居住在大连市金州区的宋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7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金融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某网点工作期间,利用工商银行查询系统,查询公民银行开户信息及存取款历史明细,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将大量上述信息以每条人民币200元至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居住在大连市金州区的宋某(已判刑)用于倒卖牟利。被告人李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750元,已向本院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笔录、证人宋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在案为凭,亦有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金融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并认定为确有悔罪表现。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捍东
审 判 员 丁姣姣
人民陪审员 林海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