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6)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干祥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艳担任记录。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15时许,道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审理原告李运吉与被告李某旺身体权纠纷一案时,李某旺否认打伤李运吉,双方当事人争吵起来,被告人何德昌伙同另外两名男子从旁听席冲到原告席,将原告李运吉打伤,后何德昌与另外两名男子逃离法庭,李运吉与李某旺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此停止审理。经鉴定,李运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德昌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德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