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扰乱法庭秩序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3 0:00:00

何德昌扰乱法庭秩序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德昌,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湖南道县人民检察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释放,2017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公诉刑诉(2016)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干祥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唐艳担任记录。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15时许,道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审理原告李运吉与被告李某旺身体权纠纷一案时,李某旺否认打伤李运吉,双方当事人争吵起来,被告人何德昌伙同另外两名男子从旁听席冲到原告席,将原告李运吉打伤,后何德昌与另外两名男子逃离法庭,李运吉与李某旺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此停止审理。经鉴定,李运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德昌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德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12月13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何德昌赔偿被害人李运吉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德昌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李运吉的陈述、证人何某辉、胡某花、李某旺、蒋某明、唐某玲、李某嫒、周某改的证言、关于李运吉在庭审时被打伤的事情经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受伤照片、道县人民法院的证明、法院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调解协议及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何德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昌伙同他人在法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殴打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德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德昌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李运吉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德昌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德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干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