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打击报复证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31 0:00:00

黄海军打击报复证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海军,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黄清甫,女,1962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卢氏县。

指定辩护人杨明慧,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军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军及其法定代理人黄清甫、辩护人杨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海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6月19日黄海军刑满释放后,对曾经在其故意伤害案中作证的证人卢氏县双槐树乡寺合院村居民杜某、董某2心存不满,多次通过辱骂、恐吓、威胁的方式向杜某、董某2索要其所谓“坐牢的赔偿”,严重干扰杜某、董某2的正常生活。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海军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黄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威胁、辱骂证人的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卢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本院(2014)卢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2016)豫1224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现场照片,被害人杜某、董某2的陈述,证人姚某1、姚某2、董某1、王某1、王某2的证言,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洛科鉴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308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海军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军采取辱骂、恐吓、威胁、索要赔偿等方式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军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海军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海军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海军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郜留剑

人民陪审员莫少红

人民陪审员郭志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富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