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永涛自2001年至2014年11月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自2008年至2013年1月分管制定畜牧发展规划、畜牧生产、牧医科技推广、种畜禽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莒县畜牧兽医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干部工作分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受贿事实
自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养殖业申报扶持资金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吴某、杨某等人所送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26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支出。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申报2013年“菜篮子”产品扶持项目提供帮助,于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莒县蓝湾商场门前收受吴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申报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扶持资金和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莒县桃园北区收受杨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
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1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1所送莒县新世纪商场面额1000元的购物卡2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4、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史某的养鸡场内收受史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承诺为其争取项目扶持资金。
5、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季某申报2013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季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6、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承诺为王某1争取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改扩建项目扶持资金。
7、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来某申报2007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来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8、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莒县电业大厦附近收受邵某所送莒县新世纪商场面额1000元的购物卡1张,承诺为其经营的养鸡场争取项目扶持资金。
9、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卢某申报2013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资金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卢某所送莒县新世纪商场面额1000元的购物卡2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10、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某申报2013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提供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莒县中医院附近收受孙某所送莒县新世纪商场面额800元的购物卡1张。
11、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唐某申报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和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10000元。
12、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2申报2010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原莒县城阳街道党委东边其卖饲料的地方收受李某2所送现金人民币600元。
13、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王某2申报2010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莒县桃园北区其住宅楼下收受王某2所送莒县万德福超市面额1000元的购物卡1张。
14、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曹某申报2013年生猪调出大县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莒县畜牧兽医局门前的路上收受曹某所送莒县新世纪商场面额600元的购物卡1张。
15、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严某自2008年申报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资金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提供帮助,自2010年至2014年先后7次收受严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4000元。
16、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丁某申报2008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产业项目提供帮助,于2013年秋天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丁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0元。
17、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申报2010年生猪标准化建设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12年初的一天与刘某在某饭店吃饭时收受刘某所送现金人民币600元。
18、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申报2008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产业项目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莒县畜牧兽医局附近收受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19、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井某申报201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原莒县城阳街道党委东边其卖饲料的地方收受井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2007年日照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2008年莒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猪产业项目建设进度及拨款单、2008年莒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汇总表及拨款单、2010年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名单、201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汇总表、2013年莒县生猪标准化改扩建项目汇总表、2013年莒县生猪调出大县项目拨款单、日照市2013年生猪准化规模养殖厂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2013年山东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厂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表、日照市2013年菜篮子产品生产畜产品项目获得资金补助企业名单、2009年猪人工授精站基本情况统计表、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拨付明细表,证人刘某、徐某、井某、郝某、丁某、吴某、杨某、李某1、史某、季某、王某1、来某、邵某、卢某、曹某、孙某、唐某、李某2、王某2、严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郝某申报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改扩建项目资金提供帮助,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郝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03年开始养猪,规模也比较大,在王永涛的帮助下于2008年申报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资金20万元,2009年1月第一笔资金12万元拨付到位,为了表示感谢,其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到莒县畜牧兽医局办公楼二楼王永涛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元;(2)莒县发展和改革局、莒县畜牧局关于呈报《2008年莒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厂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2008年莒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厂改扩建项目汇总表、莒县2008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建设项目内容及进展情况、拨款单证实,郝某于2008年申报的莒县长岭镇明山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获得批复,共计拨付资金20万元,首批资金12万元于2009年1月10日拨付到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永涛关于只收受郝某购物卡400元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永涛于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小店兽医站收受严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查,被告人王永涛之女于2013年考取大学,之前,严某之子结婚、生孩子时,王永涛贺喜并送给礼金各300元,2013年初秋,被告人王永涛到小店兽医站出差时,严某以祝贺孩子考取大学之名送其礼金2000元。被告人王永涛在严某之子结婚、生孩子时贺喜并送礼金600元,严某在其女儿上大学前送其礼金2000元,属于双方在婚丧嫁娶、子女当兵、升学等方面的礼尚往来,不宜认定为受贿,该笔指控不能成立,不予认定。
二、滥用职权事实
被告人王永涛在担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分管制定畜牧发展规划、畜牧生产、牧医科技推广、种畜禽管理、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庄某1(时任莒县畜牧兽医局局长)、王某3(时任莒县畜牧兽医局招贤兽医站站长)骗取了2012年度的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45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被告人王永涛在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对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验收过程中,明知庄某1以庄某2的莒县峤山镇庄家洪沟村养殖场的名义虚报2012年度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且该养殖场系新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庄某1骗取了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人民币200000元。
2、2012年,被告人王永涛在国家扶持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对项目建设的检查、监督、验收过程中,明知王某3的莒县招贤润兴良种猪繁育场系新建,不符合申报国家扶持资金的条件,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王某3骗取了2012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人民币25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庄家洪沟村养殖场、招贤润兴良种猪繁育场改扩建项目验收表、土地租赁合同、用地规划备案证明、招贤镇人民政府对《招贤润兴良种猪繁育场建设项目请示》的批复、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2012年莒县生猪调出大县项目拨款单、财建(2012)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证人庄某1、庄某2、王某3、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莒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王永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侦查,当日到其工作单位莒县科技局将其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永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滥用职权和部分受贿事实,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受贿事实。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永涛之亲属向检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