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0 0:00:00

关某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案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陕0116刑初4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2017年8月23日因涉嫌犯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郭建良、梁艳娟(实习),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7)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犯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及其辩护人郭建良、梁艳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西安莱兴置业有限公司”莱安城”项目以”城改房”名义销售1、4.5号楼共计300余套房屋。2017年3月由于该宗土地性质变更,”莱安城”项目部通知购房业主缴纳1800元/㎡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而业主认为开发商违约,拒绝缴纳,因此发生纠纷。
  2017年3月下旬,”莱安城”项目1、4、5号楼200余名业主自发成立”莱安城145”微信群,选出了各单元维权负责人到西安市长安区信访部门反映自己的诉求。为了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给政府部门施压,被告人关某与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已判刑)等各单元负责人商议组织成立了”业主维权群”,划分了若干小组,以筹备、组织后期聚集活动。徐某某为群主,负责整体活动组织及财务组,对收取的维权经费进行管理;李某负责宣传组,起草活动文稿、,组织宣传等事宜;李甲、关某负责后勤保障组,印制横幅、标牌、联系车辆等事宜;安某负责现场组织、维持秩序等事宜的现场组。
  1、2017年3月底,关某、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与关某等各单元维权负责人在”业主维权群”里商议,组织业主于2017年3月30日到西安市政府门口聚集,由各单元维权负责人在”莱安城145”群里转发聚集通告,串联业主聚集。3月30日16时许,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组织陶某等50名业主在市政府大门东侧人行道100米处,拉开条幅进行非法聚集,16时30分许聚集人员被长安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劝离。
  2.2017年4月5日,关某、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等各单元维权负责人在”业主维权群”里再次商议,组织业主于4月7日到西安市长安区政府门口聚集,在”莱安城145”群里发布聚集通告,串联业主聚集。4月7日9时30分许,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组织陶某等50名业主自行前往长安区区委小院门前拉开条幅进行非法聚集,并呼喊口号,11时许聚集人员被长安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劝离。
  3、2017年4月6日,关某、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等各单元维权负责人在”业主维权群”里商议后,组织业主于4月8日到西安市曲江广电中心”电视问政”现场进行非法聚集,将聚集通告转发在”莱安城145”群里。4月8日19时许,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组织业主马某某、王某庆、陶某等50余名业主前往曲江广电中心,在人行道上拉开条幅进行非法聚。19时1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干警出警,劝返聚集人员无果,将马某某、王某庆强制带离现场(二人被行政处罚),后其他聚集人员被劝离。
  4、2017年4月9日,关某、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等各单元维权负责人在”业主维权群”里商议后,组织业主于4月12日到西安市市委门前进行非法聚集,将聚集通告转发在”莱安城145”群里。由关某印制体恤,李甲联系大巴车、盒饭。4月12日11时许,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关某组织业主卜庆文、王某庆、李建新等100余名业主在长安区韦曲智慧城小区西门口,乘坐大巴车前往西安市市委。13时许,业主在西安市未央区城市运动公园门口下车,李甲联系、安排业主们就餐。13时50分许,”莱安城”的100余名业主在市委大门西侧人行道进行非法聚集。部分业主穿着统一的维权体恤衫,呼喊口号,严重影响了市委的正常办公秩序。公安未央分局出警处置,14时20分许聚集人员被劝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微信号截图、聚集图片;物证照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卜庆文等业主的证言;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的供述;莱安城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项目负责人杨静的证言;西安市公安局的相关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与徐某某、李某、李甲、安某等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未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多次组织业主在市政府、区政府等门前进行聚集行动,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四款的规定,构成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的辩护人关于关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免予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发生是由于业主对政策的不理解引发,该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下,其他业主与西安莱兴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解决,交房工作顺利开展,后续没有类似情况发生。被告人亦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关某免予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海荣
审 判 员  何向阳
人民陪审员  樊宝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