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3年12月末担任某甲市交警支队某某队的大队长,对某某队的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以不懂电脑、不会操作等为借口,不履行对交通违章案件的审批与监管职责,将自己专属数字证书长期插在办公室电脑上,并告知于某等人其自己的专属数字证书密码,允许其他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其办公室处理交通违章案件。同时,被告人王某未对某某队处理的交通违章车辆数及应收缴的罚没款数进行及时检查、核实,致使于某等人利用被告人王某管理上的漏洞,采取不开具交通违章罚没款发票的手段,侵吞罚没款。经鉴定,2014年度某甲市交警支队某某队处理车辆交通违章行为应收罚款3278940元,交警支队某某队向交警支队交处理车辆交通违章收款1139939元,差额213900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于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