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8 0:00:0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姚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由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什邡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和代理检察员王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赵文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号牌为小型汽车到达什邡市某火锅城对面后,拦下一辆三轮车,将事先在家中写好“什邡政务中心有人放了炸弹,要炸政务中心闹事”内容的纸条交给三轮车师傅,支付了五元钱车钱后,要求三轮车师傅将纸条立即交到什邡市公安局门卫上,并转交什邡市公安局领导。什邡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疏散什邡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200余人,并在政务中心周边设置警戒管制区域,疏散围观群众100余人。出动了特巡警、交警、治安、派出所、刑警、国保、情报网监等各警种125人次,各类应急处突车辆及警车40余辆。什邡市政务中心采取排爆措施后,未发现政务中心有爆炸物品,于2017年3月2日20时30分解除封控管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姚某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编造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以多媒体方式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

庭审中,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姚某系初犯;2.被告人姚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姚某系一时冲动触犯了刑律。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将写有“什邡政务中心有人放了炸弹,要炸政务中心闹事”的纸条交给一三轮车师傅,并叮嘱三轮车师傅将该纸条送交什邡市公安局。什邡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疏散什邡市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及办事群众200余人,并在政务中心周边设置警戒管制区域,疏散围观群众100余人。出动了特巡警、交警、治安、派出所、刑警、国保、情报网监等各警种125人次,各类应急处突车辆及警车40余辆。什邡市政务中心采取排爆措施后,未发现政务中心有爆炸物品,于2017年3月2日20时30分解除封控管制。

2017年3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自动投案,但其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出庭民警的证言、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编造以爆炸威胁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纸条、英语本、A4纸应作为证据予以保存。综合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姚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五元发还给闫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鲜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毛焰林

人民陪审员胡乃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陈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