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1 0:00:00

范惠明、张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惠明,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2017年5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昊,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和平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天津津航技术物理研究所司机,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2017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惠明、张昊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惠明、张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范惠明编造内容为“北京这两天要发生爆炸,你就等着看吧”的虚假恐怖信息通过“电报”手机聊天软件发送给被告人张昊。张昊接收到虚假恐怖信息后故意向正在与其共同吃饭的朋友孙某某、张某某传播此虚假恐怖信息,并于当晚通过“电报”手机聊天软件向网友郭某某、杨某某、齐某某及“猫咪”(网名)等人传播“北京这两天要发生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2017年5月15日、5月18日,被告人张昊、范惠明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分别讯问了被告人范惠明、张昊,并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惠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被告人张昊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范惠明、张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惠明、张昊二人于2016年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2017年5月14日下午,范惠明编造内容为“北京这两天要发生爆炸,你就等着看吧”的虚假恐怖信息,并通过“电报”手机聊天软件发送给张昊。张昊接收到该信息后,明知系虚假恐怖信息,又故意向与其共同用餐的朋友孙某、张某1传播该信息,并于当晚通过“电报”手机聊天软件向网友杨某、齐某等人传播内容为“北京要出事,要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公安机关等部门获得线索后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针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5月15日将被告人张昊抓获、5月18日将被告人范惠明抓获,并从二被告人处扣押了传播信息所使用的手机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惠明、张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天津市公安局及天津警备区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人孙某、张某1、郭某、杨某、齐某、张某2、牛某、咸某1、李某1、李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及聊天软件截图照片,身份户籍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范惠明、张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惠明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并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告人张昊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范惠明、张昊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酌情从轻处罚。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惠明、张昊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全案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惠明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昊犯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焦光旭

代理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李之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邵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