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7 0:00:00
公诉机关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长春,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远安县。2015年3月4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远安县看守所。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远检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春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本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报警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声称上海市客运总站有恐怖分子,致使公安机关启动反恐联动预案。公诉机关就其指控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指出:一、被告人系累犯;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在远安县茅坪场镇何家湾村乐意社区工地,用自己的手机(卡号:13×××05)拨打上海市公安局报警电话021×××0。在通话时被告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声称上海市客运总站有恐怖分子,致使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启动反恐联动预案,出动警力36人,使用警车8辆、特警处突车2辆、各类枪支16支,对上海市客运总站进行排查,排查人员近百人次,持续时间长达7小时。
同时查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郭某、吴某、许某等人的证言;3、110接警登记表、处警情况、刑事判决书等;4、扣押的手机、电话卡;5、手机通话记录照片;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指挥中心电话录音及处置视频。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长春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
对涉案工具手机(含电话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啸霄
人民陪审员钱良喜
人民陪审员王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