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周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朱奎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2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朱奎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为向张2索要欠款,经预谋,携带扳手、打火机等物品强行进入张2位于本市宝山区罗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要求被害人张某1、薄某某(系张2父母)找到张2,并持扳手将客厅内一张餐桌玻璃(价值人民币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砸碎。在民警赶到对周某某进行劝阻后,周某某仍再次持扳手将厨房内的煤气灶、冰箱(共计价值250元)砸坏,并反复以打开煤气灶开关放煤气、点燃打火机以引爆煤气、反复以“大家一起玩”的言语威胁等方式对多名在场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要求找到张2。期间,宝山公安分局调动消防、特警、120救护车等多部门人员赶至现场将该楼内居民全部疏散,二个多小时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当场制服。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录像、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辩解其打开煤气开关的目的是烧水喝,并未以引爆煤气的方式威胁在场人员。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系一时冲动,为了讨要债务才实施了犯罪;在场民警未对被告人实施抓捕行为,被告人自行走出厨房系自动投案,应认定自首;本案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影响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为向张2索债,经预谋,携带扳手、打火机等物品强行进入本市宝山区罗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张2家中,要求被害人张某1、薄某某(系张2父母)找到张2,并持扳手将客厅内餐桌玻璃(价值60元)砸碎。在民警赶到对周某某进行劝阻后,周某某仍再次持扳手将厨房内的煤气灶、冰箱(共计价值250元)砸坏,并反复打开煤气灶开关放煤气、点燃打火机,以“大家一起玩”等言语对多名在场人员进行恐吓、威胁,要求找到张2。期间,宝山公安分局调动消防、特警、120救护车等多部门人员赶至现场,并将楼内居民全部疏散,二个多小时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当场制服。

审理中,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张某1、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7日22时许,周某某携带扳手、打火机等物闯入二人家中,用扳手把餐桌玻璃、冰箱和煤气灶的玻璃砸坏,打开厨房的煤气开关,以点打火机引爆的方式威胁其二人和民警找张2回来,前后持续2个多小时。期间,民警、特警、消防、120救护车均到场处置并疏散了整幢楼的居民。

2、证人郁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手绑扳手,携带多只打火机来到案发地,在厨房内反复开关煤气,点打火机,并将装水的锅压在煤气灶开关上放煤气,以引爆煤气威胁,还用扳手砸坏家中物品,要求找回张2。

3、证人孙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7日21时许,朱某某听到楼上402有人吵架。当晚11时许,民警来敲门,告知孙某某、朱某某有人开煤气闹事,将他们疏散到楼下。

4、证人张2的证言证实,其与周某某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其在酒醉的状态下被周某某诱导写下了28万元借条。

5、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造成的物损价值。

6、上海市宝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关于天然气火灾危险性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地点使用的是天然气,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会发生爆炸或爆燃。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到打火机三个、活络扳手一把。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实,民警联系特警、消防、120救护车疏散涉案楼内居民的情况。

9、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曾因与本案同样的作案手法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情况。

10、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张2欠他人几十万的赌债,对方将债务转给被告人周某某,周多次找张2讨债未果,遂于案发当晚带了扳手和三个打火机来到张2家中,用透明胶将扳手固定在右手上,在厨房、客厅内乱砸,之后进入厨房,用凳子将门顶住。民警赶来后进行劝说,周要求张2父母及民警找到张2,还在铁锅内放水,用铁锅压住煤气灶的点火开关放煤气,拿出打火机做点火状,后在民警劝说下将铁锅拿了下来,前后放了三四次煤气,最后在民警劝说下打开厨房门,被民警带到派出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引爆煤气等方式威胁、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录像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多次释放煤气并试图点火,威胁、恐吓多名在场人员,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多名民警包围的情况下走出厨房,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且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未做如实陈述,不能认定自首,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二、作案工具扳手、打火机等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晓红

审判员董翠

人民陪审员周月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仇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