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铁路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2 0:00:00

江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傅聿文、卫立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同年11月16日委托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1月3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民翔、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傅聿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江某由于上门抄水表等事宜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同日9时49分、1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因对该公司回复不满,为发泄情绪、引起重视,在本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云山路站用其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再次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扬言欲在次日对本市地铁六号线实施爆炸的信息。接线员陆某在电话中对其进行规劝无果,随即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采取紧急预案,组织警力在本市地铁六号线沿线进行线索收集、搜爆排爆、识疑盘查、武装巡逻等工作。被告人江某于当日14时50分许在本市地铁五号线华宁路站被抓获。

2018年1月1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江某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关于犯罪嫌疑人江某归案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江某的到案经过。

证人陆某的证言、市民服务热线电话录音与情况说明、刑事摄影件,证实被告人江某拨打市民服务热线后在电话中扬言欲炸地铁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由于被告人江某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件,证实被告人江某用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的手机外观特征及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居住地依法搜查、并未搜查到可疑物品的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江某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江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且经法庭查证属实。被告人江某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有诱因的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恰当,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江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江涛

审判员乔淑葳

人民陪审员翁大林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冷思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