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被告人江某由于上门抄水表等事宜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上海市自来水公司。同日9时49分、10时30分许,被告人江某因对该公司回复不满,为发泄情绪、引起重视,在本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云山路站用其号码为XXXXXXXXXXX的手机再次拨打市民服务热线“12345”,扬言欲在次日对本市地铁六号线实施爆炸的信息。接线员陆某在电话中对其进行规劝无果,随即报警。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指挥中心接报后,迅速采取紧急预案,组织警力在本市地铁六号线沿线进行线索收集、搜爆排爆、识疑盘查、武装巡逻等工作。被告人江某于当日14时50分许在本市地铁五号线华宁路站被抓获。
2018年1月1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江某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关于犯罪嫌疑人江某归案的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江某的到案经过。
证人陆某的证言、市民服务热线电话录音与情况说明、刑事摄影件,证实被告人江某拨打市民服务热线后在电话中扬言欲炸地铁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由于被告人江某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刑事摄影件,证实被告人江某用来拨打市民服务热线的手机外观特征及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搜查笔录、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居住地依法搜查、并未搜查到可疑物品的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江某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江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且经法庭查证属实。被告人江某亦供认不讳。所有证据相互关联,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