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

辩护人张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张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为泄私愤,于2017年7月22日15时许,在本市广中支路XXX号先后2次用号码XXXXXXXXXXX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本市虹桥国际机场内藏有炸弹,并扬言要去砸银行。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接电后即启动紧急预案,出动警力、安保人员进行排查,并加强机场内的安保力量,排查后未发现炸弹或其他可疑物品。

被告人刘某某于同日在上述地址被民警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的《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处记录》及回执,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莫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