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存松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担任珙县洛表水务站站长,2015年12月23日任洛亥水务站副站长并主持工作。2014年,根据市、县关于下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经申报审批,珙县洛表镇将利用上述专项资金修建联户水池22口,每口水池在验收合格后将获得国家专项补助资金1.7万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身为洛表水务站站长的被告人游存松不认真履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职责,致使上述22口联户水池中有20口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在收取部分村社及修建承包人给予的贿赂款后予以验收合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予以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证实:
1.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2.户籍信息、岗位聘书、水务局任免职通知文件证实:
3.到案说明证实:
4.宜宾市水务局宜水函(2014)177号关于转发《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对宜宾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批复》的通知,珙县水务局关于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分散工程相关事项的请示(珙水(2014)127号),珙县2014年中央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分散工程部分),珙县洛表镇关于成立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承诺书、分散工程申报表证实:
5.珙县2014年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分散工程登记卡及容积复核汇总表、复核容积详细清单证实:
6.珙县洛表镇人民政府2014年饮水工程记账、转账凭证证实:
7.扣押涉案款决定书、清单、缴款书证实:
8.证人周某证实:
9.证人杨某、唐某证实:
10.证人任大金、李启全、伍洪涛证实:他们三人都在洛表镇承包过水利工程。他们都给游存松送过钱。2014年到2015年,佳和公司派伍洪涛到珙县洛表镇组织实施安全饮水工程,主要修建50到200个立方不等的水池,当时由李启全组织当地的工人来具体施工的。工程的施工方是珙县水务局,这个工程是个民生工程,水务局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水务局委托洛表水务站在具体负责现场监督、质量把关。当时洛表水务站是站长游存松在负责。伍洪涛给游存松拿过五千块钱工作经费。当时李启全主要是修水池和挖管沟,主要涉及到罗渡和洛表两个乡镇的金光、光荣、茂林、先锋、大坊等十个村,后来李启全给了游存松三千块钱。
11.证人李某等人证实:
12.证人康某证实:
13.证人潘某证言:
14.被告人游存松的供述与辩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