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8 0:00:00
(根据法释(2016)1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上述文号判决书不予互联网公布)
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某。
辩护人郑远国,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程某。
辩护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程某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程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陈平
人民陪审员汪平林
人民陪审员熊萍
速录员杜小曼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