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闫爱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园小区一间地下室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以及一名四川籍男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2栋1305号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以及一名河北籍男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2栋1305号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子萍多次参加聚众淫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子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子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