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淫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15 0:00:00

张子萍聚众淫乱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子萍,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系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食堂服务员,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现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子萍犯聚众淫乱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胜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子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闫爱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园小区一间地下室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以及一名四川籍男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2栋1305号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以及一名河北籍男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2栋1305号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子萍多次参加聚众淫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子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子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理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闫爱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园小区一间地下室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以及一名四川籍男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2栋1305号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子萍伙同王彪(已判刑)以及一名河北籍男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晓镇家园2栋1305号房间内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张子萍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QQ聊天记录、照片,光盘,鉴定意见,同案犯王某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的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子萍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子萍犯聚众淫乱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子萍能够如实供认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子萍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张子萍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莉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