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6 0:00:00

孙伟荣虐待被看护人案

孙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1402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江南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日因涉嫌犯虐待被看护人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幸利红,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玉菲,系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幸利红、赖玉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以护工身份看护侯某祥,期间曾多次以辱骂、推搡、拍打、扇耳光、脚踢等方式虐待被看护人侯某祥,致使侯某祥被伤致双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侧颧骨骨折、全身体表挫伤面积累计超过20cm2。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侯某祥某某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在法院审理期间,其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侯某祥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3500元(扣除被告人孙某某一个月的护理工资3500元),被告人孙某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现金人民币20000元给被害人侯某祥。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的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梅州市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现场检测笔录,赔偿协议、收条,被害人侯某祥的陈述,证人侯某、彭某1的证言,监控录像视频,鉴定意见,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虐待被看护的老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前先行羁押了10日,折抵刑期10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徐君庆
审 判 员  陈冰萍
人民陪审员  钟来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