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秋娥虐待被看护人案
梁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
诉讼代理人张爱菊,北京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玺,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盛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张爱菊,被告人梁某某及辩护人于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于2014年2月至12月间,在本市西城区后桃园胡同x号x号楼x门x号照顾被害人李某1时,多次对老人李某1进行虐待,造成李某1双侧尺骨、桡骨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虐待被看护人,致被看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某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诉称,因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3964.98元、护理费49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当庭提供了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被害人李某1是一位瘫痪多年,丧失行动能力,快90岁的老人,却故意连续折磨殴打并辱骂李某1老人,在殴打之后还不告诉被害人家属,用胶带掩饰伤痕,并威胁被害人不让被害人说出真相,直到家属发现,仍然拒绝承认,其行为性质恶劣,已严重违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理应严惩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被告人梁某某在第一次庭审中辩解称其没有虐待李某1老人,李某1骨折不是其造成的,不认罪,并不同意赔偿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绑过并掰过被害人李某1的手,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李某1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4年2月至12月间,在本市西城区后桃园胡同x号x号楼x门x号照顾被害人李某1时对李某1老人进行虐待,造成李某1双侧尺骨、桡骨骨折,经鉴定,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梁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明她是1930年8月4日阴历生人。保姆梁宝宝在白天的屋里曾经撅她胳膊,并用胶带封住她的嘴,用绳子捆住她的胳膊,还打她的胸脯和后背的经过。
2、证人安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母亲李某1是在1930年9月28日出生,因患风湿病多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2月20日他在彩云红利家政公司请了一个保姆叫梁某某来照顾李某1。2014年12月8日因为梁某某抽烟和不能在家过年,所以他和女朋友郭某决定换一个保姆。郭某告诉了梁某某,梁某某说不让干就走,后他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情况。2014年12月16日,他发现母亲双手手腕处都贴上了膏药,膏药外面还附了一层宽胶带。同年12月17日他姐姐安某2看到母亲手腕处的胶带和膏药就问梁某某,梁某某称“老人因为痒痒总抓,怕抓破了,所以给贴上了”。母亲喊着要把膏药扯掉,但梁某某阻止了,只把外面的胶带给扯掉了。当天他还发现母亲的左边嘴角有些红肿,他就怀疑梁某某是不是打了他母亲,同年12月18日他就去买了一个录音笔。随后的三天,他出门前将录音笔打开偷偷放在屋内隐蔽的地方进行录音。头两天的录音他只听了有四五十分钟,没有发现什么情况,就没有继续往下听。同年12月21日晚上听当天的录音,听到了梁某某打她母亲的声音,听到母亲求梁某某不要再打的内容,他就知道了梁某某确实有打他母亲的情况,但没有去质问梁某某,想着再安装一个影像设备进一步搜集证据。他犹豫了两天,最终决定不安了,但不敢再把母亲交给梁某某了。同年12月24日他把姐姐安某2叫来,让安某2听了母亲被打的录音,听完后他和安某2就与梁某某挑明了,梁某某不承认打老人,他抽了梁某某一耳光,后把录音拿出来让梁某某听,梁某某承认打了老人手一下,当时也没发现老人有明显的伤情,以为没大事就相信了梁某某的话,就把梁某某的账结了送梁某某走了。同年12月25日他又去接了一个新保姆李某2。同年12月26日母亲跟李某2哭诉说被梁某某打了,李某2对他讲了。同年12月27日下午他问母亲,母亲说“梁某某用胶带封住她的嘴,用绳子把她的胳膊绑住抓住她的手往两边掰”。当天他就带母亲去人民医院检查,结果母亲的双前臂的尺、桡骨都骨折了,在左前臂有明显的线状瘀斑,他才知道梁某某为什么给母亲手腕部位贴上膏药了,那个部位有伤痕,怕他们看到,后他就来派出所报案了。经辨认不同女性正面照片12张,指出2号照片(梁某某)上的女子就是梁某某。
3、证人安某2证言,证明她母亲李某1平时和弟弟安某1住在西城区后桃园x号x号楼x门x号,因患风湿病多年瘫痪,生活不能自理,所以就请了保姆照顾母亲。2014年12月17日她去看母亲,发现母亲两个胳膊的前臂部位都贴上了膏药,膏药外面还附了一层宽胶带,她就问梁某某,梁某某称“老人因为痒痒总抓,怕抓破了,所以给贴上了”。当时母亲要把膏药扯掉,但梁某某阻止了,只把外面的胶带给扯掉了。到了同年12月24日安某1把她叫过去说怀疑梁某某打母亲,并让她听录音,她听到梁某某开始因为母亲叨叨不给母亲撤尿盆还对母亲发脾气,后听到“啪”的一声,母亲就喊着“疼,你别打我”,她就问梁某某是不是打母亲了,梁某某不承认,安某1抽了梁某某一耳光,后把录音拿出来让梁某某听,梁某某说“前一天与安某1闹了点别扭,闹情绪打了老人手一下”,当时她没发现母亲有太严重的伤情,就没再继续追究。到了晚上安某1打电话说让梁某某走了。同年12月27日晚上她接到安某1电话称要带母亲去人民医院检查,她就和女儿尚某一起赶到了人民医院。经过检查发现母亲的双前臂的尺桡骨都骨折了,在左前臂有明显的线状瘀斑,她才知道梁某某为什么前几天给母亲胳膊上贴膏药,就是为了掩盖下面的伤痕,后他们就报警了。安某1告诉她带母亲看病之前聊天时,母亲说“梁某某打她,用绳子捆住手腕,抓住她的手往外掰”。
4、证人尚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7日晚上她母亲称姥姥李某1被保姆虐待打伤要去人民医院检查。到医院看见舅舅安某1带着姥姥刚到,经过检查发现姥姥双前臂的尺桡骨骨折,左前臂有明显的线状瘀斑,后他们就报警了。安某1说最早发现老人嘴上有伤痕,怀疑梁某某打老人,就买了一个录音笔偷偷录音,后果然发现了梁某某打她姥姥的情况,她妈也知道这事,但当时没仔细检查,更没想到姥姥的伤有这么重。她姥姥瘫痪了四年,平时下不了床,大小便都在床上,自己不可能造成什么伤害,只可能是保姆造成的。舅舅安某1告诉她与姥姥聊天时,姥姥说“保姆梁宝宝打她,用绳子捆住她的双手,抓住她的手往外掰”。她姥姥左胳膊上有线状伤痕,与绳子捆胳膊相符。舅舅给她拷了10个录音文件,002文件她听到有梁某某的二姐在场,从3小时51分开始,断断续续有梁某某打姥姥的情况,其中有一段,她姥姥醒了,梁某某去打姥姥,梁的二姐说“住手住手,打死了怎么办”,梁某某说“没事,那天给我气的,我这打她打的呀”。003文件从2小时13分开始,004文件从50分钟开始都能听出来梁某某打姥姥的情况。010文件是姥姥自述被打的情况。
5、证人郭某证言,证明李某1老人因患风湿病瘫痪四年了,生活不能自理,所以就请了保姆。2014年2月份她男朋友安某1在家政公司请了一个保姆梁某某来照顾李某1,平时叫保姆小名梁宝宝。2014年12月初因为梁某某抽烟和不能在家过年,所以想换一个保姆。她对梁宝宝说“能不能不抽烟了影响老人”,梁宝宝说“是不是安某1嫌她抽烟了,不让干就走”。2014年12月10几号,她发现老人的两只胳膊靠近手腕处都贴上了膏药,膏药外面还附了一层宽胶带,她就问梁某某,梁某某称“老人总挠痒痒,怕抓破了,所以给贴上了”。同年12月24日上午安某1的姐姐安某2到家来,后听到安某2哭了并质问梁某某是不是打老人了,开始梁某某不承认打老人,后承认打了老人手一下。到了晚上就把梁某某的账结了,她就开车送梁某某走了。同年12月25日又请了一个新保姆。同年12月27日安某1与老人聊天后就带李某1去人民医院检查,安某2和其女儿尚某也来了,经过检查发现李某1双前臂的尺桡骨都骨折了,在左前臂有明显的线状瘀斑,她才知道梁某某为什么前几天给老人的胳膊上贴上膏药了,就是为了掩盖下面的伤痕,后他们就报警了。
6、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5日下午安某1接她去照顾李某1老人,发现老人左胳膊上有一条淤血的印,像是勒出来的。后老人提到胳膊疼,她问怎么弄的,老人说是“梁宝宝打的,梁宝宝用绳子把她的胳膊捆住,然后用手撅她的胳膊,还打她的头胸和后背,她喊,梁宝宝根本不管”。她就把这些情况告诉了安某1。同年12月27日安某1叫救护车带老人去人民医院检查,她也跟着去了。经过检查发现李某1两个胳膊都骨折了,后老人家里人就报警了。
7、证人梁某证言,证明2014年初她妹妹梁某某在西城区西直门后桃园9号楼照顾安某1的母亲。那段时间她总去安某1家与她妹妹聊天。2014年12月份的时候,她妹妹就不干了。录音里有她、梁某某还有安某1母亲的声音。“用刀砍死你”等话是梁某某说的,她对梁某某说过“你别往那打,那都是致命的地方”等内容。
8、证人张某证言,李某1是她邻居就住在她家隔壁,安某1是李某1的儿子,特别孝顺母亲李某1,从未打过李某1。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李某1尺、桡骨骨折(双侧)。
10、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单,证明李某1双前臂畸形,局部压痛肿胀,双前臂及双手活动受限。左前臂可见明显线状瘀斑,与前臂长轴垂直。双前臂骨折(双侧尺桡骨双骨折)。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及检查所见,李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12、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比对检材(录音文件REC004.mp3)与样本(梁某某本人录音)关键字的声音波形图,音节间的过渡大部分特征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为同一人声。
13、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梁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4、录音文件REC004.mp3,证明在该录音文件的29分30秒,梁某某说“你手贱不贱,叫你往下拽”(可能是李某1因胳膊上的膏药不舒服自己想揭下来被梁某某发现),李某1喊“哎呦”(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不要拽”,李某1说“痒痒”。
15、录音文件REC002.mp3也就是鉴定书中所记载4:56:00开始.mp3文件,该文件虽然没有经过文字辨识,但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能够确定该录音文件中有梁某某、梁某某姐姐梁某及李某1的声音,经过当庭播放能够证明在该录音文件的3时46分许,李某1呻吟,然后喊“哎呦”(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你还喊吗”,李某1说“你帮我倒了(尿盆)”,梁某说“你别砸她那儿,你别给她砸死了,她家里人不愿意,他们绝对不罢休,你算了吧,你别胡来,你别耍混蛋,胳膊不要紧腿也不要紧,你扇她都行,别打她胸口”,梁某某“你看她又尿出来了”,梁某说“尿盆没拿出来啊”,梁某某“没拿出来”;3时51分许李某1喊“国平你来救我,我活不了”,“小京平你救我,难受死了”,“国平救人啊”,“哎呀”(有打的声音),梁某说“算了,回头不给你工资了”,梁某某说“你还喊不喊了”,“你死了算了你这个害人精”;4时5分许李某1喊“哎呀”(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整天叫我把尿盆撤出去,你就是不往尿盆里尿”,李某1求饶“不要打我了”(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你还往床上尿吗?别尿了听见没有”;4时31分李某1说“我求求你们了,把尿盆拿走,膈屁股”,李某1喊“哎呀”(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还喊吗,打死你”,梁某说“别打了,别打了”,梁某说“她胳膊的伤怎么办”,梁某某说“我拿膏药给她包上”,梁某说“贴这个能管用不”,梁某某说“贴这个管用,贴上就好,就往这一片贴”;4时57分许李某1痛苦呻吟,李某1喊“哎呀”(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别喊了行不行,别叨叨了行不行”,梁某说“你别真把她打死了,你要干就干,不干就走人,你要是打死她,他们家人如果不知道那还好,要是知道了可不是开玩笑的”;5时5分许李某1喊“哎呀,别打了”(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你还喊吗,还喊不喊”,李某1说“不喊了”,梁某说“我求求你,快回家吧,你要犯法了”,梁某某说“我操你妈,拿个尿盆你往床上尿”,梁某说“你别打了别打了”;5时12分许李某1喊“帮帮忙吧,哎呀”(有打的声音),梁某某说“还喊不喊了,还动换吗,你不是喊帮忙吗,这就是帮你忙了”;5时20分许李某1说“我胳膊上贴的是什么”,“我现在不好受”,“你给我揭下来吧,我自己揭不下来,粘的太结实了,我求求你,给我揭下来吧”,梁某说“我不是和你开玩笑,到时候她要是背过气去,可不是闹着玩的,你忍住,忍住,忍一会儿就好了”,梁某某说“我恨不得弄死你”,李某1疼的喊叫“哎呀”,梁某说“都是致命的地方,你不能弄”,梁某某说“太烦人了”,梁某说“你现在赶紧跟他们家人说,你不干了,让他们赶紧招人吧”;5时35分许李某1喊叫“哎呀”,梁某说“别打了别打了”,梁某某说“还叨叨吗,还说话吗”,李某1说“不说了”。
16、协议书,证明安某1与保姆梁宝宝所签订的协议内容。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梁某某户籍身份情况。
1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长途汽车站被民警抓获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3776.13元、护理费人民币4000元、营养费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复兴医院、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急救中心、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收费票据及假肢矫形器销售记录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保姆故意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实供述坦白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在被抓捕归案后并没有供述自己虐待被害人李某1的事实,故不能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梁某某虽然在第二次庭审中承认虐待被害人的事实,但只能认定其有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不能认定坦白,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梁某某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所提医疗费人民币3964.98元,其中人民币3776.13元有相应的医院收费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其他医疗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所提护理费,实际为原告人的儿子安某1照顾原告人产生的误工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人民币4000元;所提营养费,根据其受伤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人民币400元;所提精神抚慰金,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可。
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千一百七十六元一角三分。
(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越
人民陪审员 付顺梅
人民陪审员 稽凌云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