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刑初41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二项对被告人蒋超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蒋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徐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