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起,被告人何俊、刘腾飞(另案处理)通过“卓某”、“号码魔方”软件下载、与他人互换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6日,何俊、刘腾飞共非法获取全国各地车主、学生、公务员、房主、银行、保健等各类公民信息达1300万余条。
何俊在非法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QQ号55×××92(昵称Bigbang)、562829231,使用豪迪群发器向各QQ群发广告联系客户,以每条人民币5分至1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15年9月,被告人何俊、肖稳与刘腾飞一同租住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理想城一栋3317室,何俊将QQ号53×××96(昵称寂寞的夜晚)及690963017(昵称唇上的烟草味、红唇)交给肖稳,由何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肖稳通过上述QQ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016年4月14日,何俊、刘腾飞、肖稳三人商定合伙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所赚的钱统一汇至肖稳支付宝账户15×××96或微信账户×××,由肖稳负责三人合伙期间日常开支,所得收入按何俊、刘腾飞、肖稳4:4:2分配,肖稳用软面抄笔记本记录每天收支情况。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何俊、肖稳、刘某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80余万条,获利15291元。其中,何俊于2016年5月21日使用QQ号55×××92(昵称Bigbang)向QQ号94×××04客户出售3万条女性化妆品类个人信息,获利900元。
2016年6月7日,随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组成联合工作专班,在武汉市高新区光谷理想城附近将被告人何俊、肖稳抓获。
2016年6月7日,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扣押何俊持有的三星牌270E5U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SM-G9250型号手机一部、刘腾飞持有的三星牌350V4X笔记本电脑一台、肖稳持有的联想牌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OPPO牌手机一部、软面抄记账本一本。
经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对何俊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随机核实,总体接通率为54.55%,准确率为60-70%。经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对何俊出售的3万条化妆品类个人信息随机核实,总体接通率为80%,准确率为50%。
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何俊、肖稳的亲属代二被告人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款1529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侦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何俊、肖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肖稳记载的出售个人信息收入及开支情况的软面抄记账本,肖稳QQ53×××96、690963017交易记录,何俊QQ55×××92、562829231交易记录,肖稳微信交易明细,何俊、肖稳、刘腾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信息分类汇总表,何俊获取及销售公民个人信息截图,随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侦大队《何俊、肖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电话核实情况的说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何俊、肖稳2016年5月21日出售三万条化妆品个人信息电话核实情况的说明》,抽查名单截图。2、证人彭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俊辨认同案人刘腾飞的笔录。4、载有电子数据的光盘7张。5、被告人何俊、肖稳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