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4 0:00:00

夏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曾因谎报案情于2017年2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8日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夏风和他人在屯溪区合伙经营网络电销公司时通过购买和与他人交换的方式获得了数十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名字、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内容),2017年2月份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夏风遂决定出售手上的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3月至7月间,夏风在屯溪区使用手机和电脑登陆其本人使用的微信号XXX(昵称“啊啊啊啊啊”)、QQ号37XXX37(昵称“哼哼哈嘿”)、QQ号17XXX01(昵称“换个名字换个心情,”)与他人联系后,通过微信和QQ将公民个人信息以每万条数十至数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获利,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万条以上,获利2万余元。

具体包括如下:

1、2017年6月6日,被告人夏风通过昵称为“哼哼哈嘿”的QQ号出售5000条公民个人信息给QQ号为17XXX40(夏风备注“壮阳,1.4,发测试”)的人。

2、2017年7月4日,被告人夏风通过昵称为“哼哼哈嘿”的QQ号出售10299条公民个人信息给微信号为XXX、QQ号为14XXX76(昵称均为“会飞的汉堡”)的人。2017年7月3日对方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夏风300元。

3、被告人夏风多次出售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给微信号为XXX(昵称“然而LD”)的人,对方先后11次通过微信共支付给夏风购买信息费用5300元;

4、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夏风通过昵称为“换个名字换个心情”的QQ号出售47335条公民个人信息给QQ号为“三生石畔”的人。

5、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夏风通过昵称为“哼哼哈嘿”的QQ号出售3476条公民个人信息给QQ为96XXX14(昵称“Extreme°/”)的人,对方先后4次共付给夏风购买信息费500元。

6、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夏风通过昵称为“啊啊啊啊啊”的微信号出售5000条左右公民个人信息给微信昵称为“豪豪”的人,对方支付购买费300元;

7、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夏风通过昵称为“换个名字换个心情”的QQ号出售两个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表格给QQ号为17XXX38(昵称“岁月”)的人。

8、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夏风通过昵称为“换个名字换个心情”的QQ号出售46276条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表格给QQ号为31XXX56(昵称“逆流的光景”)的人。

夏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时,购买方均将购买费转入夏风本人使用的微信号XXX(昵称“啊啊啊啊啊”)内。自2017年3月份以来,先后有微信昵称“贪吃蛇”、“A-,宸汐(私人订制)”、“然而LD”、“逆流的光景”、“那年我十八”、“物事人非”、“王子殿下_杨少”、“ANDY.LAU”等人累计付款给夏风,数额达2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夏风的近亲属已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提供如下证据材料: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QQ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告人夏风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风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文件传输的方式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五万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夏风于2017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夏风的身份信息,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7月4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传唤被告人夏风到荷花池派出所接受讯问。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夏风2017年2月因谎报案情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微信、QQ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夏风使用微信号XXX向微信号XXX、liuliang1314ZZ、XXX、XXX、微信昵称“豪豪”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QQ号为37XXX37向QQ号17XXX40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二、被告人夏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5月份左右其和朋友毕维杰合伙开了一家电销公司,他们一开始从网上购买了一批手表,同时通过网络从他处购买了一些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公民名字、电话号码、住址等),随后雇佣业务员拨打收购的电话号码推销手表。一开始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量不是很大,但又需要很多信息,于是就跟网上认识的同行相互交换各自手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大概四五十万条,都存在其的电脑笔记E盘或者F盘10086文件夹里。2017年2月份左右公司倒闭了,但这些数据其还都保留着,就想着出售这些数据,从2017年4月开始一共卖出大概十万条,按照每万条几十元至一两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有两个购买者其是按每万条七八百元的价格出售),获利5000元左右。其有两个微信号,一个的昵称是“啊啊啊啊啊”,微信号是XXX,用于出售公民信息,还有一个昵称是夏天,微信号是XXX,用于个人生活。其将公民信息出售给了微信好友:2017年6月5日出售给微信昵称“那年我十八”(微信账号XXX)一万零几百条公民信息,得到700元,2017年6月6日通过QQ发给他信息五千条;2017年7月4日出售给微信昵称“会飞的汉堡”(微信号XXX,QQ昵称也是叫会飞的汉堡)一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得款300元;按每五千条四百元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然而LD”(微信号XXX)一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得款1000元;出售给微信昵称“andy”(还有一个昵称叫“三生石畔”,微信账号XXX)四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约定每万条40元;出售给微信昵称“王子殿下_杨少”(微信账号XXX)二千条左右的公民个人信息,得款100元左右;出售给微信昵称“豪豪”(手机号是136XXXX6289)五千条左右的公民个人信息,得款300元。其也用QQ贩卖过公民信息,第一个昵称叫“哼哼哈嘿”,QQ号是37XXX37,第二个昵称叫“夏夏”,QQ号码是47XXX40,,第三个昵称叫“换个名字换个心情”,QQ号码是17XXX01,用“哼哼哈嘿”和“换个名字换个心情”出售过公民个人信息。

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一部,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对被告人夏风的人身进行搜查,搜得一部白色小米手机,手机串号为99000855711296,且已拍照固定。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一部,证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对夏风位于屯溪区世贸绿洲26幢101室的住宅进行搜查,搜得一台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型号为X550V,且已拍照固定。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公(网安)勘(2017)62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夏风向微信XXX(昵称“那年其十八”)、QQ17XXX40(夏风备注“壮阳。1.4,发测试”、“壮阳,成交,1.5”)、微信XXX、QQ14XXX76(昵称均为“会飞的汉堡”)、QQ昵称“三生石畔”、QQ96XXX14(昵称“Extreme°/”)发送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表格,表格内含有姓名、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夏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夏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电脑一台、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春里

审判员钱贵明

人民陪审员程旺进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晓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