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冬通过加入QQ交流群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收购、下载有关公民个人身份证的“手持照”、银行卡等信息,并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存放于账号为150××××3626的百度云某、360云某等处用于出售。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15日在其暂住处将其查获,缴获用于作案的苹果5S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部等物。经查,被告人李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96万余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冬的供述,证实其自2016年4月开始通过“手持照”网站、“手持照”QQ交流群等收购公民身份证的“手持照”数据用于倒卖牟利,其收购的信息数据存储于百度云某(其中一个账号为150××××3626)、360云某、微云云某;其本人QQ号为19×××70等事实。2、证人叶某、郭某、计某的证言,共同证实其三人系本市瓯海区或鹿城区人,其中叶某、计某名下有自有车辆,其中叶某发现身份信息被泄露、计某曾接到推销来电、郭某发现有人冒用其身份办理手机号码并欠款等事实。3、同案犯张威的供述,证实其联系他人制作一个可用于提取“手持照”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软件(百家-运乾)并用于贩卖,其曾向一个QQ19×××70的人贩卖软件等事实。4、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冬位于本区潘桥街道丁岙村丁腰路33号109室的暂住处缴获苹果5S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台等物,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情况。5、电子证物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光盘、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冬处手机和电脑中的数据经检查后刻录成光盘,经检查发现其电脑中存储有公民个人信息1000条,其手机QQ中存有其向他人收购或倒卖“手持照”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记录等事实。6、调取证据通知书、随案物品移送清单、电子数据硬盘、情况说明、统计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冬账号为150××××3626百度云某内数据并下载存储于硬盘内,含有公民身份证“手持照”信息、银行卡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968588条的事实。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冬的归案情况。1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冬的身份情况。上述各项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确凿充分。
对被告人李冬在庭上提出其获取的信息中含有重复的内容、指控数量未扣除重复项或同一项等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信息中含有重复内容等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冬的百度云某账号内查获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涉案文件数据共计716G,经统计至少在96万条以上,目前无具体线索显示哪一条信息系重复的信息,对查获的涉案信息数量应全部予以认定,现指控被告人李冬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96万余条并无不当,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